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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女職工生育假,上海市企業女職工休產假應該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3-23 12:53:03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上海市企業女職工休產假應該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產假就是生孩子的假,不管有沒有結婚的。。如果想提前請產假的話,就要和單位協商,有的單位不一定會批準。把預產期告訴單位,正常情況下批準是產前十五天,產后七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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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嘉定區女職工產假休息時間是多久

正常情況:上海產假:98天+30天=128天。 特殊情況: 難產(包括剖宮產、產鉗、臀位助產等)的增加產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法律規定: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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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女職工產假有哪些

女職工產假有哪些:(一)授乳時間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二)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產假98天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晚育假30天是包括雙休日,但不包括國定假日。(三)必須享受的假產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并使用。(四)可以請的假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如上海市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癥、妊娠合并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產前假。”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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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女職工產假有幾天

還有產后的83天。 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3、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 4、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胎,增加產假15天。 5、晚育者(以孩子的出生日期為準),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晚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并連續使用。 如果你對人力資源方面還有興趣,你可以考慮去報考人力資源實務哦。相信那里的老師一定能讓你對人力資源方面的了解更加透徹,如果你還想進一步提高自己我們建議你可以選擇報讀人才測評師或者人力資源管師。更加深入的學習可以讓原本就對人力資源有所了解的你更加精通哦。 我們不推薦貴的,只推薦對的!《人力資源實務》已成為2013年最受企業HR青睞的崗位能力培訓,也是人事實務操作必備證書之一。 上海人力資源崗位證書培訓辦公室已開設網上報名窗口,方便快捷。上海文立教育人力資源實務培訓是《人力資源實務》崗位證書在上海重點培訓基地,師資經驗豐富、考試通過率高、一流授課環境。 隨后還想進一步提升自己,可以進修復旦人力資源管理師課程。本課程設置“一考雙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復旦大學結業證書”,頂級名師云集、權威機構培訓。另外,還有人才測評師的培訓,也是熱門證書之選,學完之后由萬寶盛華推薦就業,并贈送一對一專業人才測評!更多資料查詢。
核心提示:西安市女職工晚育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產假的規定。 產假,是指職業女性根據法律規定享有的休假權利,從產前到產后,一般有98天。 根據《婚姻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職工生育可享受以下待遇: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四十六條 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實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

5,上海市企業女職工休產假應該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女職工產假天數(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產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剖腹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產假98天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晚育假,上海市為30天。晚育假包括雙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授乳時間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
產假就是生孩子的假,不管有沒有結婚的。。如果想提前請產假的話,就要和單位協商,有的單位不一定會批準。把預產期告訴單位,正常情況下批準是產前十五天,產后七十五天。
【產假】: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的,為晚育。(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 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并連續使用,晚育護理假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晚育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晚育護理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晚婚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第二條) 【產前假】: 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二條) 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三條) 【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嬰兒滿一周歲后,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授乳時間及在本單位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五條)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 【保胎假】: 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于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后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復函)注:產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數計算,包括法定節假日。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6,上海職工產假工資怎么算

在實行生育保險之前,產假、產前假及哺乳假期間的工資都是由用人單位負擔的。正因為如此,用人單位才不愿意招用女員工,擔心女員工一被招進來就休產假,不僅不能幫自己創造效益,還要自己無償的發工資,白白背了一個包袱。因此,女性在招工時存在著多多少少的不利,成為招工中性別歧視的原因之一。 為了減輕企業的負擔,我國逐漸采取社會保險的模式來解決這一問題,將女員工的生育作為社會保險的一種情況,由國家和企業共同承擔這部分費用。由于這一制度還剛剛實行。因此在具體執行上存在兩種標準。即在實行生育保險之前,產假、產前假及哺乳假的工資仍執行原政策,在實行生育保險之后,并且生育者本人的用人單位也的確繳納了生育保險費,生育者即可以獲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生育津貼和醫療津貼。 具體的待遇是,在休產假時,如員工已參加了生育保險,則可以根據生育保險的規定,領取生育津貼和醫療津貼,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在上海,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性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由所在單位以生育生活津貼的形式支付。 女職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如員工所在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應當按規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如因特殊情況在上海市以外的醫療機構生產的生育婦女,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時須提供當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生產情況證明和嬰兒出生證明。符合條件的非本市城鎮戶籍的生育婦女,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時須提供戶籍所在地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和現居住地街道(鎮)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審核表》。 符合條件的生育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不幸死亡的(以《生育醫學證明》為準),仍可按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和生育生活津貼,生育生活津貼的享受期限應計算至死亡當月。 按本市企業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在規定的享受期限內適逢本市企業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的,享受期限內的月生育生活津貼全部按就高的原則執行。 從業的生育婦女在領取生育生活津貼期間,所在單位和個人仍應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在確定個人下一年度月繳費基數時,應將生育婦女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期限剔除計算。女性失業人員也可按《上海市生育保險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 至于實行生育保險之前的生育員工,根據上海市《關于本市企業女職工生育期間工資支付的解釋口徑》的規定, “一、女職工按《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享受產假,產假期間工資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收入。二、女職工按《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享受兩個半月產前假和六個半月哺乳假的,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收入的80%。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7,上海孕期單位放產假多長時間

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  注:產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數計算,包括法定節假日。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歸納一下,這些假期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必須享受的假期,單位無權剝奪,另一類是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  一、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假: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相關假期的待遇規定  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二、產前假,工資按照八成發  三、產假領生育生活津貼  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權利受到侵害時,女職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是向企業主管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訴。(《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有權向所在單位 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該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應該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之內。  三是對勞動行政部門處理決定或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補充一點:   產假90天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雙休日,但不包括國定假日的[編輯本段]新勞動法規定的產假相關條款  5.4.1 產檢假  · 懷孕第1—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確認,申請生育指標,以及生產培訓等。  · 懷孕第6和第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懷孕第8個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懷孕9個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5.4.2 產假  · 女員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包括15天的預產假。已婚婦女23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 產假需提供的證件  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產婦在子女出生后4個月內辦理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5天產假。)
產假: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的,為晚育。(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 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并連續使用,晚育護理假 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晚育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晚育護理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晚婚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 順延。(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第二條) 產前假: 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二條) 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三條)休假條例都在這,你自己對比一下,能休哪些假期
正常假期90天,晚婚晚育加30天,如果剖腹產,加15天
女:23歲 男:25歲 女方:產假90天,晚育加30天,剖腹加15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子證又加15天,總共150天 男方:7天 薪水按照基本工資算,獎金沒有。
正常假期90天,如果剖腹產,10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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