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法律意義上的公眾必須是狹義上的公眾,公眾對于個人來說,公眾有兩個基本含義:1,公眾輿論對判決的影響大多有利于法治原則,西方尊重公眾輿論并將其視為保護公眾權力和個人權利的重要力量;但中國攻擊-1輿論,因為公眾輿論意味著多元主義,違背了中央集權、正統、中央集權的執政原則。
嗯,怎么說呢?盲點理論指的是對李普曼提出的相關論點的批評。李普曼認為大眾的選擇和評價是理性的,可以引導-1輿論等等。后來的學者認為他的理論有缺陷,貼上了盲點理論的標簽,認為他夸大了公眾的理性力量,認為理性就意味著盲目,而李普曼忽略了公眾的盲目。知識鴻溝理論,理解選擇,人的選擇,看門人理論,光環效應等等。其實所有人都有盲點,學者專家都有盲點理論,這是相對的。樓主,別太糾結了
總的來說,西方的認識是正面的,中國的認識是負面的。西方尊重公眾 輿論并將其視為保護公眾權力和個人權利的重要力量;但中國攻擊-1輿論,因為公眾 輿論意味著多元主義,違背了中央集權、正統、中央集權的執政原則。但總的來說,歷史的發展經歷了很多變化,我無法一一解釋。究其原因,我認為是西方社會以城邦、廣場、個人原則為組織原則,而中國社會以家庭原則為組織原則。城邦和廣場的原則直接促進了多元主義和平等;家庭原則是分等級的,因為父母和子女的等級差別是與生俱來的。兩種文明“選擇”兩種文化可能是偶然的,與人類種族的基因和所處的自然環境有關,但目前難以考證。
公眾輿論對判決的影響大多有利于法治原則。正因如此,早在兩三千年前,國外法院就為重大案件的審理設立了陪審團制度,按照一定的原則從公眾中挑選陪審員參與重大案件的審理和判決。在西方國家,三權分立,司法獨立。法官可以根據-1輿論或其他社會因素進行判斷,從而影響-1輿論的導向。嚴格來說,-1輿論對判決的影響正常情況下有利于法治原則,但如果判決完全由-1輿論作出,則有違法治原則。
4、名詞解釋 公眾公眾對于個人來說,公眾有兩個基本含義:1。廣義來說,公眾是除了自己以外的所有人,這是排他性的。2.從狹義上講,公眾是除了自己以外的一群人,以及與自己有相當關系的人(或群體),而且是排他的。而與自己有相當關系或一定聯系的人,就是自己的特殊群體。如親戚、朋友、同學、鄰居、同事、員工、合作伙伴或單位等等。個人認為,法律意義上的公眾必須是狹義上的公眾。如果法律意義上的公眾是廣義上的公眾的話,立法就沒有意義,司法就會出現嚴重的邏輯錯誤和法律混亂,造成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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