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規定,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確認了我國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政策我國的民族自治權除了民族語言文字使用權還有哪些權利,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自治權1、民族立法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各少數民族在自治區內行使自治權,各少數民族在自治區內行使自治權,2、變通執行權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標,如果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自治機關可以報經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自治權1、民族立法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2、變通執行權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標,如果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自治機關可以報經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3、財政經濟自主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具有較大程度的財政經濟自主權,并可以享受國家的照顧和優待。4、文化、語言文字自主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權。5、組織公安部隊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2、我國在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行什么自治,設立什么。各少數民族在自治區內...我國在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設立設立自治區。各少數民族在自治區內行使自治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區域自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1949年9月,在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明確規定在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1952年8月中央政府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規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機關、自治權利等問題及各項處理原則。這些規定對于正確推行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具有重大意義,195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進一步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一規定,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確認了我國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