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裁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第一審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本院審查了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和卷宗,符合規定的,予以立案,二審-1/.二審開庭可能會,也可能不會,再審案件原屬一審的,應當按照一審另行組成合議庭程序;如果最初不是,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一審情況另行組成合議庭程序,二審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二審法院開庭的,流程參照一審開庭流程執行,二審開庭程序:1。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聽證程序如下:一、聽證。庭審中,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三人,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并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第二,法庭調查。主要是當事人陳述和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宣讀現場筆錄、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第三,法庭辯論。第四,合議庭評議。五、宣讀判決書。合議庭評議后,由審判長宣布繼續,并宣讀判決書。不能當庭宣判的,審判長應當另行宣布宣判日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理和兩審終審制度。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二審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一審情況另行組成合議庭程序。再審案件原屬一審的,應當按照一審另行組成合議庭程序;如果最初不是。二審或者是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編號另行組成合議庭。二審-1/.
二審開庭可能會,也可能不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認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二審法院開庭的,流程參照一審開庭流程執行。二審開庭程序:1。立案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裁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第一審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本院審查了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和卷宗,符合規定的,予以立案。2.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地點和承辦人;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提前3日公告;移交原審法院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刑事案件 二審 程序法律分析:二審的流程如下:1。一是當事人提起上訴或者檢察院提起抗訴,2、決定是否開庭審理,對一審事實和證據有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死刑立即執行,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3、開庭時,檢察院應派員出庭,并在決定開庭后一個月內查閱案情,4.作出維持原判、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判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接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答復請求。第二百一十九條不服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收到判決或者裁定的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