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以前是在東莞打工,并在東莞額繳納了11年的社保,如果累計繳費年限達不到15年,那么你在50歲是無法在廣東辦理退休的。在廣東東莞交了11年社保,50歲后可以去廣東辦理退休嗎,畢竟你在東莞已經繳納了11年的社保,只要再堅持4年,深戶在深圳交了10年社保,在東莞交了5年社保,按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的規定,如果你的養老保險關系在深圳,戶籍也屬于深圳,只能在深圳辦理退休。
1、深戶在深圳交了十年社保,在東莞交了五年社保,養老金在哪領?
深戶在深圳交了10年社保,在東莞交了5年社保,按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的規定,如果你的養老保險關系在深圳,戶籍也屬于深圳,只能在深圳辦理退休。根據目前我國退休條件的規定,辦理退休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二是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達到15年,只有這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才能辦理退休,
除了符合辦理退休的條件以外,辦理退休時還涉及到退休地的選擇問題,也就是只有滿足了退休年齡、繳費年限,退休地這三個條件,辦理退休時才能少走彎路,只需要提交相關的個人相關資料,就可以到參保地社保部門順利辦理退休。按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規定,退休地的選擇有四種情形,第一種情形,如果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累計繳費年滿15年的,只能在戶籍地辦理退休;第二種情形,如果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在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滿10年,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在累計繳費滿10年的地方辦理退休;第三種情形,如果在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繳費不滿10年,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地方辦理退休;第四種情形,每個地方養老保險繳費都不滿10年,但是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將各地的養老保險轉移歸集到戶籍所在地,在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
按照你的描述,你屬于深圳戶籍,在深圳已經繳納了10年的養老保險,在東莞繳納了5年的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已經達到了15年,只有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就可以順利辦理退休;根據國辦發(2009)66號文件的規定,如果你的養老保險關系在深圳,戶籍也在深圳,這是完全符合在深圳辦理退休的條件規定的,只能在深圳辦理退休;如果的養老保險關系在東莞,但是你在東莞繳費只有5年,不符合在東莞辦理退休的條件,所以只能在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時,將東莞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深圳,在深圳辦理退休,
由于深圳的職工月平均工資要高于東莞,所以在深圳辦理退休養老金也會更高。綜上所述,你屬于深圳戶籍,在深圳繳納養老保險10年,在東莞繳納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已達15年,只要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就可以在深圳辦理退休,享受深圳的養老金待遇,如果養老保險關系在東莞的,辦理退休時需要將東莞的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深圳,再合并累計辦理退休,
2、在廣州交社保9年、深圳交6年,總交15年,退休后去哪領工資?
得看你戶籍在哪,如果你戶籍在廣州,那就在廣州。同理,如果你戶籍在深圳,那就在深圳,但如果你戶籍地既不在廣州,也不在深圳,按照你這個廣州9年和深圳6年,那只能在戶籍地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依照當前的政策,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1、最后參保地就是戶籍所在地,就在戶籍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最后參保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但在最后參保地繳費已滿10年,則在最后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3、在最后參保地繳費不滿10年,則轉回上一個累計繳費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4、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則在戶籍地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舉個例子:1、張三戶籍長沙,畢業后一直在廣州工作并繳納社保至退休,則退休后在廣州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張三戶籍長沙,畢業后先在廣州工作并繳納了10年社保,然后在南寧繳納了10年社保,最后在武漢繳納了10年社保并退休,則在最后滿10年的參保地武漢享受。3、張三戶籍長沙,畢業后先在廣州工作并繳納了10年社保,然后在南寧繳納了10年社保,最后在武漢繳納了8年社保并符合退休年齡,最后武漢不滿10年,故往前推到最近一個滿10年的城市南寧享受(如南寧也不滿10年,則繼續往前推到滿10年的廣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