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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個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1 16:02:54 編輯:深圳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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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個

依稀記得是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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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

法律分析:為貫徹落實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實施方案》,進一步完善市場化、常態化退出機制,凈化資本市場生態,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深交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以下簡稱原規則)進行了修訂,形成《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新規)。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法律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 1.1 為了規范股票、存托憑證、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上市行為,以及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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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流通股不足會退市嗎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流通股不足10%會退市。但一般都不會出現這種情況的,千辛萬苦在A股上市了,然后又主動退市,沒理由。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a股,也有b股,還有基金、國債等交易品種。其中a股股票有:代碼000開頭的主板股票、代碼002開頭的中小板股票,代碼300開頭的創業板股票。
你是說萬科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流通股不足10%會強制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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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1年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股票stst規則 深市摘帽摘星規定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 年修訂)》所述: 上市公司出現財務狀況或者其他狀況異常,導致其股票存在終止上市風險,或者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其投資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本所對該公司股票交易實施風險警示。 本規則所稱風險警示分為提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風險警示(以下簡稱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在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于其他股票。公司同時存在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在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 (st規定)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一)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三個月內不能恢復正常; (二)公司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三)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并形成決議; (四)公司一年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 (五)公司向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關聯人提供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且情形嚴重的; (六)公司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凈利潤孰低者均為負值,且一年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 (七)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規則第 條第(五)項所述“向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關聯人提供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且情形嚴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可行的解決方案或者雖提出解決方案但預計無法在一個月內解決的: (一)公司向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關聯人提供資金的余額在一千萬元以上,或者占公司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5%以上; (二)公司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的余額(擔保對象為上市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內子公司的除外)在一千萬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5%以上。 公司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向第一大股東或第一大股東關聯人提供資金的,按照本章規定執行。 (*st規定)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 1 億元,或追溯重述后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 1 億元; (二)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后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st規定)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披露; (二)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有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的; (三)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內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內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規則第 條第(四)項所述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經失去信息披露聯系渠道; (二)公司拒不披露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嚴重擾亂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惡劣影響; (四)本所認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5,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前言

我不會~~~但還是要微笑~~~:)
關于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保薦人:《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已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以發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6年修訂)、《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有關上市公司股權分布問題的補充通知》同時廢止。為保證《上市規則》的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2、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其破產或者已進入破產重整、和解程序的,公司董事會應當自《上市規則》施行后五個交易日內發布提示公告,充分揭示公司可能存在股票被終止上市的風險。3、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簽訂日常關聯交易協議期限超過三年的,應當按照《上市規則》第10.2.13條的規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重新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4、上市公司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重新簽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新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格式可在本所“上市公司業務專區”下載),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報送本所。特此通知。附:《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二OO八年九月五日

6,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第一章 總 則1.1 為了規范股票、存托憑證、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上市行為,以及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1.2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適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對權證等衍生品種、境外公司的股票、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所對在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1.3 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上市,應當經本所同意,并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1.4 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1.5 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和上市協議、聲明與承諾,對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監管。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2.1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 4 —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2.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能保證披露的信息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并說明理由。2.3 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并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2.4 本規則所稱真實,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以客觀事實或者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記載和不實陳述。2.5 本規則所稱準確,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使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傳、廣告、恭維或者夸大等性質的詞句,不得有誤導性陳述。公司披露預測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信息時,應當合理、謹慎、客觀。2.6 本規則所稱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2.7 本規則所稱及時,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2.8 本規則所稱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向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報送文件和傳遞信息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并依據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5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應當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不得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2.10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并嚴格執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公司應當將經董事會審議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時報送本所備案并在本所指定網站披露。2.11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外發布信息的行為規范,明確未經公司董事會許可不得對外發布的情形。2.12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在第一時間報送本所,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符合本所的要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2.13 本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核,對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本所對定期報告實行事前登記、事后審核;對臨時報告依不同情況實行事前審核或者事前登記、事后審核。定期報告或者臨時報告出現任何錯誤、遺漏或者誤導,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說明并公告,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辦理。2.14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經本所登記后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時間披露,或者在指定媒體上披露的文件內容與報送本所登記的文件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2.15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布重大信息的時間不得先于指定媒體,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6 —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規定。2.16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關注公共媒體關于本公司的報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了解真實情況。公司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復本所就相關事項提出的問詢,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和本所要求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就相關情況作出公告,不得以有關事項存在不確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為由不履行報告、公告和回復本所問詢的義務。2.17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本所問詢,或者未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和本所的要求進行公告,或者本所認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場說明有關情況。2.18 上市公司應當將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和相關備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時置備于公司住所,供公眾查閱。2.19 上市公司應當配備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訊設備,并保證對外咨詢電話暢通。2.20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于臨時性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會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暫緩披露申請,說明暫緩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 擬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 有關內幕人士已書面承諾保密;(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經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暫緩披露相關信息。暫緩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暫緩披露申請未獲本所同意、暫緩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或者暫緩披露的期限屆滿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2.21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于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況,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會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2.22 上市公司發生的或者與之有關的事件沒有達到本規則規定的披露標準,— 7 —或者本規則沒有具體規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會認為該事件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比照本規則及時披露。2.23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對本規則的具體規定有疑問的,應當向本所咨詢。2.24 本所根據本規則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和監管需要,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進行現場檢查,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應當積極配合。前款所述現場檢查,是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所屬企業和機構(以下簡稱“檢查對象”)的生產、經營、管理場所以及其他相關場所,采取查閱、復制文件和資料、查看實物,談話及詢問等方式,對檢查對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規范運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2.25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為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2.26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及時制作工作底稿,完整保存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記錄及相關資料。本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調閱、檢查工作底稿、證券業務活動記錄及相關資料。第三章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第一節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要求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監事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命后一個月內,新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會通過其任命后一個月內,簽署一式三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并報本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8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時,應當由律師見證,并由律師解釋該文件的內容,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充分理解后簽字。董事會秘書應當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時簽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并按本所規定的途徑和方式提交《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的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3.1.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一)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況;(二) 有無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或者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受查處的情況;(三) 參加證券業務培訓的情況;(四) 其他任職情況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經歷;(五) 擁有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國籍、長期居留權的情況;(六) 本所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3.1.3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事項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3.1.4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含續任)期間出現聲明事項發生變化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該等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和公司董事會提交有關該等事項的最新資料。3.1.5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接受本所監管;(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9 —(四) 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3.1.6 上市公司董事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一) 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以正常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并對所議事項表達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托人;(二) 認真閱讀上市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和公共媒體有關公司的報道,及時了解并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或者不知悉為由推卸責任;(三) 《證券法》、《公司法》規定的及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3.1.7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時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時,按照本所的有關規定申報并申請鎖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因公司派發股票股利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導致的變動除外),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并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網站公告。3.1.8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股東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3.1.9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時披露相關情況。3.1.10 上市公司在發布召開關于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將所— 10 —有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聲明、候選人聲明、獨立董事履歷表)報送本所備案。公司董事會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同時報送董事會的書面意見。3.1.11 本所在收到前條所述材料的五個交易日內,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對于本所提出異議的獨立董事候選人,上市公司不得將其提交股東大會選舉為獨立董事。在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被本所提出異議的情況進行說明。3.1.12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占半數以上并擔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任職要求3.2.1 上市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作為公司與本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公司應當設立由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務部門。3.2.2 董事會秘書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如下職責:(一) 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協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組織制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二) 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和股東資料管理工作,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構、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三) 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并簽字;(四)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出現泄露時,及時向本所報告并公告;(五)關注媒體報道并主動求證真實情況,督促董事會及時回復本所所有問詢;— 11 —(六)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及相關規定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權利和義務;(七)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切實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違反有關規定的決議時,應當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實地向本所報告;(八)《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3.2.3 上市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相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董事會秘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參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關會議,查閱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董事會秘書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不當妨礙和嚴重阻撓時,可以直接向本所報告。3.2.4 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二) 自受到中國證監會最近一次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三) 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四) 本公司現任監事;(五) 本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3.2.5 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后三個月內或者原任董事會秘書離職后三個月內聘任董事會秘書。3.2.6 上市公司應當在有關擬聘任董事會秘書的會議召開五個交易日之前將該董事會秘書的有關材料報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董事會可以聘任?!?12 —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會秘書之前應當向本所報送下列資料:(一) 董事會推薦書,包括被推薦人符合本規則任職資格的說明、職務、工作表現及個人品德等內容;(二) 被推薦人的個人簡歷、學歷證明(復印件);(三) 被推薦人取得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復印件)。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會秘書的同時,還應當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券事務代表行使其權利并履行其職責,在此期間,并不當然免除董事會秘書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所負有的責任。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參加本所組織的董事會秘書資格培訓并取得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3.2.9 上市公司董事會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后應當及時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資料:(一) 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聘任書或者相關董事會決議;(二) 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住宅電話、移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專用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等;(三) 公司董事長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移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專用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關通訊方式的資料發生變更時,公司應當及時向本所提交變更后的資料。3.2.10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充分理由,不得無故將其解聘。董事會秘書被解聘或者辭職時,公司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說明原因并公告。董事會秘書有權就被公司不當解聘或者與辭職有關的情況,向本所提交個人陳述報告。3.2.11 董事會秘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解聘董事會秘書:(一) 出現本規則第 3.2.4 條所規定情形之一的;(二) 連續三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的;— 13 —(三) 在履行職責時出現重大錯誤或者疏漏,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的;(四)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公司章程,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的。3.2.12 上市公司應當在聘任董事會秘書時與其簽訂保密協議,要求其承諾在任職期間以及在離任后持續履行保密義務直至有關信息披露為止,但涉及公司違法違規的信息除外。董事會秘書離任前,應當接受董事會、監事會的離任審查,在公司監事會的監督下移交有關檔案文件、正在辦理或者待辦理事項。3.2.13 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董事會應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并報本所備案,同時盡快確定董事會秘書人選。公司指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之前,由董事長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超過三個月之后,董事長應當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3.2.14 上市公司應當保證董事會秘書在任職期間按要求參加本所組織的董事會秘書后續培訓。3.2.15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應當指派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或者本規則第3.2.13條規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負責與本所聯系,辦理信息披露與股權管理事務。第四章 保薦人4.1 本所實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保薦制度。發行人向本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和上市后發行的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暫停上市后公司申請其股票恢復上市、股票被終止上市后公司申請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應當由保薦人保薦。保薦人應當為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并列入保薦人名單,同時具有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推薦股票恢復上市的保薦人還應當具備本所認可的相關業務資格。— 14 —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無需聘請保薦人的,從其規定。4.2 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明確雙方在公司申請上市期間、申請恢復上市期間、申請重新上市期間和持續督導期間的權利和義務。保薦協議應當約定保薦人審閱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時點。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兩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后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申請恢復上市、重新上市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恢復上市或者重新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期間自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之日起計算。4.3 保薦人應當在簽訂保薦協議時指定兩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作為保薦人與本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保薦代表人應當為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并列入保薦代表人名單的自然人。4.4 保薦人保薦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

7,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的基本條件是什么

一、中小企業板上市的基本條件具體各項財務指標應達到以下要求: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名幣3億元;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二、中小企業板發行上市工作程序第一步,對企業改制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擬定改制重組方案,聘請保薦機構(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改制重組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對擬改制的資產進行審計、評估、簽署發起人協議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設置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取消了省級人民政府審批這一環節。第二步,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與輔導。保薦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問題診斷、專業培訓和業務指導,學習上市公司必備知識,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對照發行上市條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準備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目前已取消了為期一年的發行上市輔導的硬性規定。第三步,制作申請文件并申報。企業和所聘請的中介機構,按照證監會的要求制作申請文件,保薦機構進行內核并負責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符合申報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申請文件。第四步,對申請文件審核。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申請文件后,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初審結束后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進行申請文件預披露,最后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第五步,路演、詢價與定價。在指定報刊上刊登招股說明摘要及發行公告等信息,證券公司與發行人進行路演,向投資者推介和詢價,并根據詢價結果協商確定發行價格。第六步,發行與上市。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方式公開發行股票,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在登記結算公司辦理股份的托管與登記,掛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薦機構按規定負責持續督導。
上市

8,股票在上證深證上市有什么規定

一、深證上市要求 深圳上市股票分別為第一類上市股票、第二類上市股票和第三類上市股票。 1.第一類上市股票的要求: (1)營業記錄:上市申請公司就整體而言其主體企業設立或從事主要業務的時間應在5年以上,并有穩定的業務基礎和良好的發展前景; (2)資本數額:上市申請公司實際發行的普通股面額應在5000萬元; (3)股票市價: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最近6個月的平均收市價,應高于其票面價格的10%; (4)資本結構:上市申請公司最近1年度納稅后資產凈值與資產總額的比率應達25%以上,且無累積虧損; (5)獲利能力:上市申請公司的盈利記錄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一是稅前利潤與年度決算實發股本額的比率最近3年年度均達到10%以上;二是最近3年年度的稅前利潤均達到1000萬元以上,且股本利潤率不低于5%;三是稅前利潤最近3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兩項標準之一; (6)股權分散:上市申請公司的上市申請如獲得交易所批準,其股權分布應確能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記名股東人數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額2000元至20萬元的股東人數不少于1500人,且其中持股份面額之和占實發股本總額的20%以上或達1500萬元以上;二是持有股份量占總股份2%以下的股東,其持有的股份之和應占公司實發股本總額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最近6個月的合計交易票面金額應在250萬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額與上市股份面額的比率不低于萬分之一。 2.第二類上市股票的要求: (1)營業記錄:上市申請公司的實足營業記錄應在1年以上,并有穩定的業務基礎和良好的發展前景; (2)資本數額:上市申請公司實發股本額應在2000萬元以上; (3)股票市價: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最近6個月的平均收市價,應高于其票面價格的10%;(4)資本結構:上市申請公司最近1年度納稅后的資產凈值與資產總額的比率應達25%,且無累積虧損; (5)獲利能力:上市申請公司的盈利記錄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一是最近2年度股本利潤率均達到10%以上;二是最近2年度稅前利潤均達到400萬元以上,股本利潤率均不低于5%;三是稅前利潤最近2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二項標準之一; (6)股權分散:上市申請公司上市申請如獲得交易所批準,其股權分布應確能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記名股東人數在1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額1000~10萬元的股東人數不少于750人,且其中所持股份面額之和占實發股本總額的20%以上或達到500萬元以上;二是持有股份量占總股份2%以下的股東,其持有的股份之和應占公司實發股本總額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最近6個月的合計交易票面金額應在50萬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額與上市股份面額的比率不低于萬分之零點五。 3.第三類上市股票的要求: (1)資本數額:上市申請公司實發股本額應在500萬元以上; (2)股票市價: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最近6個月平均收市價應高于其票面價格的5%;(3)資本結構:上市申請公司最近1年度納稅后每股有形資產凈值不低于其票面金額,且無累積虧損; (4)獲利能力:上市申請公司的盈利記錄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一是最近年度股本利潤率達10%以上;二是最近年度稅前利潤達100萬元以上,最近2年度股本利潤率均不低于5%,此外1年度稅前利潤一般應較其前1年度為高,未來最近年度的稅前利潤預測值應不低于前1年度,且股本利率在10%以上; (5)股權分散:上市申請公司的上市申請如獲得交易所批準,其股權分布應符合下列條件:記名股東人數在5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額500元至5萬元的股東的人數不少于300人,且其所持股份面額之和應占實發股本總額的25%以上; (6)董事、監事和經理人持有股份的數額及其合計總額應符合交易所的規定; (7)董事、監事和經理人及實際持有或控制持有股份占實發股本總額5%以上的股東,應將其持有的股票按交易所規定的數額或比率,委托交易所指定的機構保管,并承諾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內,不得出售,所取得之委托保管股票憑證不得轉讓或抵押,且1年期限屆滿后,委托保管的股票應按交易所的規定領回。 二、上證上市要求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有關條件與具體要求如下: 1.主體資格:A股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2.公司治理: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3.獨立性: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應當完整;人員、財務、機構以及業務必須獨立。 4.同業競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后,也不會產生同業競爭。 5.關聯交易(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并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6.財務要求:發行前3年的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發行前3年累計凈經營性現金流超過5000萬或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無形資產與凈資產比例不超過20%;過去3年的財務報告中無虛假記載。 7.股本及公眾持股:發行前不少于3000萬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總額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公眾持股至少為25%;如果發行時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發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8.其他要求: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最近3年內不得有重大違法行為。
上海和深圳兩個交易所在2000年以前比較趨同,在2000年后的三四年深圳停止了新股發行,被上海拋在了身后,2004年深圳開始發行中小企業的股票,也就和上海的主板市場形成了差異化競爭。

9,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是什么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規范公司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上市行為,以及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2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創業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適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對權證等衍生品種、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3 發行人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創業板上市,應經本所審核同意,并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4 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5 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等進行監管。  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后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于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并且很多問題在后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并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谌A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
a股主板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主要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有關條件與具體要求如下: 1.主體資格:a股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2.公司治理: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3.獨立性: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應當完整;人員、財務、機構以及業務必須獨立。 4.同業競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后,也不會產生同業競爭。 5.關聯交易: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并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6.財務要求:發行前三年的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人民幣;發行前三年累計凈經營性現金流超過5,000萬人民幣或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無形資產與凈資產比例不超過20%;過去三年的財務報告中無虛假記載。 7.股本及公眾持股:發行前不少于3,000萬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總額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公眾持股至少為25%;如果發行時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發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8.其他要求:發行人最近三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最近三年內不得有重大違法行為。 股票發行上市的主要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頒布的規章等有關規定,企業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應該遵循以下程序: 上證所上市協議 公司在股票首次上市之前應當向上證所申請并簽署《證券上市協議》,《證券上市協議》包括以下內容: 1.股票簡稱、上市日期、上市數量等基本情況; 2.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和應當遵守的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 3.關于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上證所監管的規定; 4.上市費用以及交納方式; 5.股票暫停、終止上市和終止上市后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等相關事項; 6.其他有關內容。 股票上市費用 1.股票上市初費按上市總面額的萬分之三繳納,最多不超過3萬元;上市月費為上市總面額的十萬分之一,最多不超過500元/月。 2.人民幣特種股票的上市初費按其發行總股本的千分之一計算,并按照人民幣與美元的匯兌比率折合為美元,最高不超過5000美元;上市月費為50美元/月。 創業板推出沒有時間表,最早可能在6月
文章TAG: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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