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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子被占領,時隔28年突然想起買了套房上門發現竟住著陌生人是怎么回事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4-29 17:54:24 編輯:深圳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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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時隔28年突然想起買了套房上門發現竟住著陌生人是怎么回事

2020年5月16日深圳一女子在1992年以33萬元買下140多平的房子,28年后才突然想起自己還有這套房。然而她去找時卻發現已有陌生人住進去,小區居民稱那人是撬鎖搬進去的。1992年,張女士花了33.2萬元,全款在深圳寶安華天花園購買了一套144平米的房子。要知道,92年時33萬元可比現在的百萬還多,93年上海的平均工資才每月400多。而她在付款后,由于很忙,就沒有跟進,后來直接把這事給忘了個干干凈凈。直到最近才想起這個事,那么,先回去看看,還好房子不會動。憑記憶找到地方后,她竟然發現里面住著人。一打聽,可能都住了很多年了,應該是撬鎖進去的。張女士敲門詢問,但對方很快就關門大吉,在物業打電話也打不通。不過對于張女士來說,當年只付款,手續沒辦完,現在想證明是自己的房子還是先要辦完手續。不過好在里面的住戶最后表示愿意與張女士協商解決此事,而張女士房子的手續,由于年代久遠,可能還得多花一些時間。擴展資料住戶涉嫌非法侵占他人財產律師表示,如果該房產屬于張女士所有,里面的住戶就涉嫌非法侵占他人財產。若達到犯罪立案的標準,該住戶就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產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追究租戶近幾年住在這個房子,應當支付租金的賠償責任。參考資料來源: 生活晨報大同—時隔28年突然想起買了套房 “鳩占鵲巢”

時隔28年突然想起買了套房上門發現竟住著陌生人是怎么回事

2,深圳再現萬人搶房2000萬一套的房子也能叫剛需房嗎

深圳再現萬人搶房,2000萬一套的房子的確也是剛需房,只不過不是普通人的剛需房,而是少部分有錢人的剛需房。就在十一月二十五日,深圳的華潤城潤璽一期花園(住宅)正式進行線下公證選房,到次日的晚上,基本上1171套房源全部清盤。據知情人士表示,選房現場最受歡迎的是大戶型,總價都在2000萬以上。根據該項目銷售方案,優先滿足剛需無房戶購房。事實上,這1171套房,均價都在13.2萬/㎡左右,一共有9690批客戶,凍資將近339億。實際上,除了89人臨時棄選,第1171套房,被第1254號購房者拿下,90%以上都選購,100%銷售率,收金196億。對于這這一事件,有網友直接表示:“1992年,深圳新股認購表抽簽,為抓住一夜暴富的機會,數百萬張身份證從全國寄到深圳,買到就是賺到。2020年,深圳華潤城四期搖號,為抓住一夜暴富的機會,先凍結350萬元在銀行,再去花錢搞房票,買到就是賺到。”事實上,對于這些“剛需房”,其實購房者除了有錢人之外,其實大部分人都是炒房的人,其購房名額要么是親戚之間套用名額,還有就是買名額代持。由于新房限價,與周邊二手房存在價差,這種財富效應驅動眾多人“打新”搶房。從近段時間的情況來看,部分城市,尤其是一線城市的樓市相當的火爆,一些“網紅”樓盤甚至直接出現 “萬人搶房”“眾籌打新”場景,可以說是供不應求。當然,為了控制住房價,其實政府也在不斷地努力。從近年來的情況來看,其實很多地方都已經開始了這一政策,堅持房住不炒。有的地方還停止商務公寓審批,推進低價公共住房建設等。不過,這些舉措才開始實施不久,效果還不是很明顯。值得一提的是,從華潤置地深圳的官方信息表示,華潤城潤璽一期花園(住宅)共有1171套可售住宅房源,分為建筑面積約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75平方米、 200平方米四種面積段產品,采用“多種方式進行銷售,其登記的保證金就要350萬元,對于普通人而言,要拿出這樣一筆錢,簡直就是難上加難。所以,對于這一樓盤,其實根本就不是為普通人準備的,而是為有錢人“特供”,畢竟普通人不可能拿出這么多錢。事實上,早在十一月十九日的時候,相關方面就已經計收到誠意登記申請15036批,資料審核通過12927批,確定入圍客戶數量11727批,最低社保/個稅入圍月數為51個月。總而言之,對于這一事件,其實這些房子都不是為普通人準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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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產權房被侵占能受到保護嗎

實務中對占有尤其是無權占有的保護乃主要通過《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占有返還請求權、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占有危險消除請求權加以實現。 占有返還請求權,是指占有人于其占有物被侵占時,可以請求返還其占有物的權利。《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該條作為占有返還請求權的規范基礎,從構成要件和賠償范圍上做了相應規定。 1.構成要件: (1)請求權人必須是占有人。占有返還請求權的主體必須是占有人,至于是有權占有還是無權占有、是善意占有還是惡意占有、是直接占有還是間接占有、是自主占有還是他主占有均在所不問。 (2)占有被侵占。侵占,以法律禁止的私力排除占有人對物的事實管領,具體而言,即非經法律許可且非基于占有人意思的占有剝奪。 (3)被請求人是現時的侵占人。 (4)占有人須在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 2. 《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所代表的意義 返還原物請求權,是指物權人對于無權占有標的物之人,得請求返還該物的權利。《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占有人的占有返還請求權與物權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雖然都屬于物上請求權,形式結構也相似,但內容不同: (1)占有人的占有返還請求權首在保護占有,以占有人為請求權的主體;而物權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旨在保護物權,以物權人為請求權的主體。 (2)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以占有被侵奪為成立要件,物權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以他人的無權占有為成立要件。 (3)占有人返還原物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物權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沒有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要求。 總之,二者的目的和效力不同,各自獨立,互不相妨,可以發生競合關系,可以合并行使,也可以先后行使。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拍賣不動產移交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粵高法〔2019〕84號 第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不予清場移交: (1)執行標的物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賃關系,且不屬于出租前已經設立抵押權或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情況,承租人主張買賣不破租賃的; (2)拍賣、變賣執行標的物共有份額或以執行標的物共有份額抵債,且共有物不可以分割使用的; (3)案件情況特殊,實際清場客觀有困難,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協商一致要求不清場拍賣,且不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 (4)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移交的。 第十二條 執行法院根據本指導意見第10條在拍賣公告中明確以不清場移交方式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執行標的物,期限屆滿前,買受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物權保護訴訟請求騰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買受人提起訴訟請求支付占用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仍然繼續占有、使用該執行標的物的,買受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物權保護訴訟請求騰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案例索引:黃某超、黃某枝占有保護糾紛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3民終2268號 【基本案情】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2004年6月17日,黃某枝作為乙方、福永居委會(原深圳市寶安區福永鎮福永村民委員會)作為甲方簽訂了一份《私宅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約定因寶安大道建設需要,甲方依法拆除乙方編號為FY-B120的建筑物一棟,建筑面積總計142.06平方米,批準用地面積150平方米,甲方補償乙方拆遷安置補償費230197元。黃某超等人主張上述《私宅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簽訂后,福永居委會另行補償黃某枝150平方米的土地,黃某枝及陳某笑在該土地上興建了福永社區金菊下路一巷9號房,并以黃某超的名義進行了深圳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普查申報,由黃某超對外出租并交納水電費。 2009年10月28日,黃某超就位于深圳市寶安區××街道××社區金菊下路××房產進行了深圳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普查申報,該房產共8.5層,用地面積130平方米,建筑面積1320平方米,黃某超占有100%份額。福永居委會、福星公司和深圳市寶安區福永街道辦事處在申報表上蓋章,同意申報。 2013年3月13日,福永居委會出具了一份《寶安區自建房使用權利證明》,載明深圳市寶安區××街道××社區金菊下路××房屋使用權利人為黃某超,相關房產權利登記手續正在申報中。 2014年7月30日,深圳市寶安區福永街道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及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辦公室出具《證明》,內容為:茲有申報人黃某超向我辦提交位于深圳市××××號房屋(申報編號:502-0801-07165-A)的違法建筑信息普查申報資料,該房屋僅辦理了深圳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信息普查申報,但根據上級的有關文件精神,全市現已全面暫停違法建筑信息普查申報的一切手續。此外,該房屋并未按照《深圳市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辦理違法建筑的“兩規”申報手續。黃某超等人亦確認涉案房屋進行了深圳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普查申報后,暫無處理決定。 黃某超等人提交了一份2013年9月25日的《通知》,內容為:由于本物業的業主黃某枝、黃某超與福十居民小組之間存在經濟糾紛,黃某枝、黃某超未能歸還所侵占的集體資產,為保障福十居民小組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本物業將由福十居民小組全體股民自行處理,現通知全體租戶的《租賃合同》從本通知發出之日起解除,請全體租戶在2013年10月5日前自行搬離本物業,請全體租戶積極配合,自行與業主結清租金,如期不搬可能斷水電。該通知下方落款為“福十居民小組全體股民”,沒有人簽名或加蓋公章。 黃某超等人提交了一份2013年10月30日的《關于變賣金菊下路一排9號物業的公告》,內容為:由于黃某興在非法侵占集體資產時,曾多次直接從福十小組的賬戶將集體資產(含部分本應由福十小組應當收取的租金)轉賬到深圳市加成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黃某枝)和黃某超私人賬戶名下,因此黃某枝和黃某超有義務將上述財產返還給福十小組,但經多次協商,黃某枝和黃某超仍未返還上述財產。現計劃對黃某枝(與黃某興屬父女關系)、黃某超(與黃某興屬于姐弟關系)名下的個人物業進行變賣,變賣所得的款項用于償還其所拖欠的贓款,變賣標的為黃某枝、黃某超名下位于深圳市寶安區××街道××社區金菊下路××房屋××幢,變賣底價為6337813元,有意愿購買變賣標的的競買人應當在辦理競買登記前將保證金3168906.5元支付至深圳市寶安區福永街道福永社區居民委員會福十小組的賬戶。該公告下方落款為“福海工業園C區債務追討小組”,沒有人簽名或加蓋公章。黃某超等人同時提交了一份2013年10月30日的《關于黃某枝、黃某超個人財產的拍賣方案》,變賣標的為位于深圳市寶安區××街道××社區金菊下路××房屋××幢,該拍賣方案下方落款為“福海工業園C區債務追討小組”,沒有人簽名或加蓋公章。 黃某超等人提交了一份《收款收據》復印件,內容為福十小組收到陳某高拍賣投得金菊下路一排9號房屋一棟房款738萬元。黃某超等人依據上述證據主張福永居委會、福星公司強行將案涉房屋拍賣給陳某高,并由陳某高出租使用。福永居委會、福星公司稱上述收據為復印件,沒有原件核對,對上述收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一審另查明,黃某枝與陳某笑系夫妻關系,黃某超為黃某枝與陳某笑之子,黃某興為黃某枝與陳某笑之女。 黃某超等人主張福十小組與福海工業園C區債務追討小組均系隸屬于福永居委會的自治組織,但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福永居委會、福星公司對黃某超等人上述主張不予認可,并稱福十小組及福海工業園C區債務追討小組與福永居委會、福星公司沒有隸屬關系。 黃某超等人與福永居委會及福星公司確認案涉建筑物由陳某高使用。 深圳中院二審對一審查明的上述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 一、關于黃某興涉嫌職務侵占一案,黃某興于2013年7月15日到公安機關投案,一審法院經審理作出(2015)深寶法刑初字第379號刑事判決。 該判決確認黃某興利用擔任福永鎮福永經濟聯合社(后更名為福永街道福永社區居民委員會福十小組)出納并負責收取該社所屬廠租、管理賬戶的職務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構成職務侵占罪,并判處黃某興有期徒刑七年。經本院二審,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二、就本案糾紛,黃某枝、陳某笑曾作為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福星公司、陳某高返還涉案房產、賠償租金損失。 一審法院作出(2014)深寶法民三初字第261號民事裁定,以黃某枝、陳某笑主張其系涉案房產權利人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黃某枝、陳某笑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請求返還房產并支付租金的主體不適格為由,裁定駁回黃某枝、陳某笑的起訴。2014年6月18日,黃某超、黃某枝、陳某笑作為原告,以陳某高、福永居委會、福星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經一審法院原一審[案號為(2014)深寶法民三初字第722號]裁定駁回起訴、本院二審[(2015)深中法房終字第913號]裁定指令審理,一審法院作出本案一審判決。 三、關于鄭澤文訴黃某超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法院作出(2015)深寶法沙民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該判決確認,2013年4月1日,黃某超與鄭澤文簽訂《鋪位租用合同》,將深圳市寶安區××街道××社區金菊下路××房產二、三、四樓餐廳出租給鄭澤文使用;2013年9月,因案外人與黃某超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影響涉案餐廳正常營業,至10月底,餐廳因此停業。經本院二審,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四、在(2014)深寶法民三初字第261號案審理過程中,陳某高向一審法院提交福十小組于2013年11月15日出具的《福永社區經濟聯合社專用收款收據》作為其占有涉案房產的依據。本案黃某超等人提供的《收款收據》即為前述收據的復印件。 【裁判觀點】 寶安區人民法院認為,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關于占有保護的法律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黃某超等人主張其系案涉建筑物的占有人,并主張陳某高侵占案涉建筑物,其可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提起本案訴訟。但法律設置占有制度的目的之一是為了維護物的事實秩序而非維護物的法律秩序(權利秩序),即維護現有的物的占有狀態,禁止他人以私力加以破壞,此系占有的保護功能。因此,黃某超等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占有案涉建筑物的事實,并應提供證據證明通過私力強行侵占案涉建筑物。但本案黃某超等人亦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在陳某高占有使用案涉建筑物時,案涉建筑物系由黃某超等人實際占有管控;且陳某高系通過購買方式占有控制案涉建筑物,并支付對價款739萬元,亦沒有證據顯示陳某高實施了強行改變案涉建筑物占有狀態的行為。據此,黃某超等人關于陳某高違法侵占案涉建筑物,強行改變案涉建筑物占有狀態的相關主張,及訴請陳某高返還案涉建筑物等相關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黃某超、黃某枝、陳某笑的全部訴訟請求。受理費64160元、公告費450元,由黃某超、黃某枝、陳某笑負擔。 黃某超、黃某枝、陳某笑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黃某超、黃某枝、陳某笑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嚴重不清,對有力證明黃某超等人主張的大量證據視而不見,錯誤認定黃某超等人未能舉證證明實際占有管控涉案房屋。 所謂占有,是指對于物的事實上的控制與支配,因此,就房屋不動產而言,無論其建造是否有合法報建手續,房屋不動產的建造人自房屋建造完成之日即合法占有該房屋。如果房屋建造人此后將該占有轉移給了新的占有人,則該房屋的占有為新的占有人所取得。 本案中,已生效的(2015)深中法房終字第913號民事裁定書已經認定涉案房屋系由黃某枝、陳某笑修建并交由黃某超使用。因此,根據這一生效法律文書的認定,已經足以證明黃某超等人為涉案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并且,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在陳某高、福永居委會、福星公司非法侵占涉案房產之前,黃某超等人已經喪失了對涉案房產的占有。 原審判決完全無視該民事裁定書認定的上述事實,錯誤認定黃某超等人未能證明已占有涉案房屋。事實上,即使沒有(2015)深中法房終字第913號民事裁定書的上述認定,黃某超等人提交的《私宅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深圳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普查申報表》及《收件回執》福永居委會出具的《寶安區自建房使用權利證明》,以及黃某超名義安裝涉案房屋水電及繳交水電費用的發票、以黃某超名義出租涉案房屋及收取租金的租賃合同和收據等證據也能認定黃某超等人的合法占有。并且(2015)深寶法沙民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2016)粵03民終4595號民事判決均確認了黃某超將房屋的二、三、四樓(約400平方米)出租給案外人鄭澤文作為餐廳使用及該餐廳因案外人與黃某超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而于2013年10月底停業的事實。 此外,深圳電視臺都市頻道第一現場欄目曾于2013年10月14日報道過涉案房屋由福永居委會、福星公司于2013年9月底至10月初上門張貼清場通知、對涉案房屋停水停電的相關情況。在該報道中,涉案房產當時的租戶確認了系從涉案房屋的房東“黃某”處承租;而從該媒體報道的內容可知,“黃某”實即黃某超、黃某枝。因此,該媒體報道同樣足以證明黃某超等人為涉案房屋的占有人,對涉案房屋行使控制、出租、收益的權利。 二、陳某高通過所謂“購買”方式占有控制涉案房屋之行為,明顯屬于非法侵占黃某超等人占有的涉案房屋,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判決已經查明,陳某高通過購買方式已占有控制著涉案房屋。而這里所謂的“購買”,實際即福永居委會、福星公司在未得到黃某超等人同意的情形下,安排組織將涉案房屋進行所謂的“拍賣”,陳某高參與該所謂的“拍賣”并以738萬元“競拍”取得涉案房屋。 陳某高在黃某枝、陳某笑就本案糾紛提起過的(2014)深寶法民三初字第261號案中,曾提交其繳納該738萬元“拍賣款”后,“深圳市寶安區福永街道福永社區居民委員會福十小組”(以下簡稱“福十小組”)出具的收款收據作為證據,陳某高提交的該收款收據足以證明其系通過上述“拍賣”方式取得涉案房屋并占有控制的。陳某高既然參與該所謂的“拍賣”,則明知該涉案房屋的房東或占有人為黃某超等人,其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黃某超等人同意該所謂的“拍賣”之情形下,“競拍”取得對涉案房屋的占有控制,顯然違背了作為涉案房屋占有人的黃某超等人的意思,顯然已經明顯構成了對黃某超等人占有的涉案房屋的侵占。 三、福永居委會、福星公司對陳某高非法侵占黃某超等人合法占有的涉案房屋存在重大過錯,應與陳某高共同承擔相應的返還及損害賠償責任。 黃某超等人提交的(2016)粵03民終4595號民事判決和深圳電視臺都市頻道第一現場欄目的相關報道,均足以證明。福永居委會、福星公司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沒有得到黃某超等人同意的情形下,以案外人黃某興侵占了其財產為由,對黃某超等人合法占有的涉案房屋進行所謂的“拍賣”,最終由陳某高以所謂“競拍”的方式非法侵占了涉案房屋。福永居委會、福星公司顯然對陳某高的非法侵占行為具有重大過錯,應與陳某高共同承擔責任。福永居委會、福星公司“拍賣”涉案房屋并取得陳某高支付的738萬元“拍賣款”之事實本來不應有任何爭議,具體組織所謂“拍賣”的“福十小組”屬于福永居委會內設的沒有登記備案的下屬機構本也不應有任何爭議,然而福永居委會、福星公司在一審庭審中皆對此予以否認,實在有悖誠信訴訟的原則。(2014)深寶法民三初字第261號案中,提交的“福十小組”出具的收款收據,以及深圳特區報的新聞報道均足以證明涉案房屋系由福永居委會、福星公司違法“拍賣”的事實。 四、本案僅涉及到對黃某超等人占有涉案房屋的法律保護,并不涉及到對涉案房屋的確權和合法性認定,法院應依法予以審理和支持。 黃某超等人深知,涉案房屋沒有完備的報建手續,尚未取得產權證書,其權屬和合法性尚待政府主管部門的認定。但是,即使將涉案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即使認為其在未經處理以前不為任何人合法所有,但是其顯然并非無主物,顯然不能因為其手續不齊就可任人隨意侵占;黃某超等人對涉案房屋的合法占有,顯然是法律應予保護的對象,是法院應予處理的范圍。 福永居委會、福星公司共同辯稱,占有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物的事實秩序,而非維護物的法律秩序。黃某超等人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占有涉案建筑物的事實,且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陳某高通過強行非法的手段侵占涉案建筑物,在此情況下,黃某超等人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請求駁回黃某超等人的全部上訴請求。 陳某高未到庭,未發表意見。 深圳中院二審認為,本案為占有保護糾紛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按照前述法律規定,并結合當事雙方的上訴及答辯意見,本院就本案所涉的原告主體資格、起訴時限、侵占事實、房產返還、損失賠償等問題分述如下: 首先,關于原告主體資格的問題 ,本院認為,黃某超就涉案房產進行了深圳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普查申報,且作為出租人將涉案房產的部分樓層對外出租,有《深圳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普查申報收件回執》和(2015)深寶法沙民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為證;涉案房產所在地的福永居委會亦出具《寶安區自建房使用權利證明》,證明黃某超為涉案房產的使用權人,可知黃某超對涉案房產享有事實上的控制力,形成占有的事實狀態。黃某枝、陳某笑作為黃某超的父母,主張其興建涉案房產,并以黃某超的名義進行普查申報并由黃某超對外出租,黃某超對此亦予認可,故黃某枝、陳某笑與黃某超同為涉案房產的占有人,該占有狀態受法律保護。現黃某超等人以其占有的涉案房產被侵占為由,要求陳某高、福永居委會、福星公司返還房產并賠償損失,是本案的適格原告。福永居委會、福星公司雖辯稱黃某超等人并非涉案房產的合法權利人,但占有保護制度旨在當事人均無合法權利來源證明而發生爭議的情況下,維持或回復占有之事實狀態,進而維護物上的社會和平秩序,即黃某超等人是否有權占有,并不影響本案的審理,故對福永居委會、福星公司的抗辯理由,不予采信。 其次,關于起訴時限的問題 ,本院認為,從(2015)深寶法沙民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查明的內容可知,圍繞涉案房產的糾紛始于2013年9月,至2013年10月底,涉案房產已無法正常使用。前述事實與黃某超等人主張的黃某興涉嫌職務侵占一案案發后,福十小組追討集體資產,進而以“拍賣”方式侵占涉案房產的時間基本一致,故本院確認侵占事實形成的時間為2013年10月以后。而黃某枝、陳某笑于2014年1月17日即提起占有保護之訴,被裁定駁回起訴后,黃某超等人又于2014年6月18日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返還原物,故黃某超等人的訴訟請求并未超過法律規定的一年的除此期間,其權利應當受保護。 第三,關于侵占事實的問題, 本院認為,黃某超等人提供的《通知》、《關于變賣金菊下路一排9號物業的公告》、《關于黃某枝、黃某超個人財產的拍賣方案》等證據雖然沒有個人簽名或加蓋公章,但所載內容與(2015)深寶法刑初字第379號刑事判決所查明的黃某興利用職務之便侵占福十小組集體財產一事直接關聯;陳某高在另案中提供的《福永社區經濟聯合社專用收款收據》亦可證明福十小組實際收取了陳某高支付的拍賣款,將涉案房產處置給陳某高,前述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黃某超等人關于福十小組通過“拍賣”追討集體資產、陳某高作為競買人實際侵占涉案房產的主張,本院對相關事實予以確認。陳某高雖通過福十小組的“拍賣”競得涉案房產并支付了對價,但并無證據證明該“拍賣”行為經相關權利人的授權或追認,其占有涉案房產沒有合法的權利依據,侵害了黃某超等人的占有狀態,不應受保護。 第五,關于損失賠償的問題, 本院認為,作為占有保護的債權保護方式,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占有利益損失的,占有人可就財產利益的損失請求賠償,但應就其實際損失充分舉證。本案中,黃某超等人主張按照12500元/月的標準賠償自2013年10月31日起的租金損失,但并未就侵占發生的時間及賠償標準的依據進行充分舉證,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對黃某超等人的該部分訴訟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黃某超、黃某枝、陳某笑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5)深寶法民三初字第1409號民事判決; 二、陳某高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深圳市寶安區福永街道金菊下路一巷9號房產返還黃某超、黃某枝、陳某笑; 三、駁回黃某超、黃某枝、陳某笑的其他訴訟請求。

小產權房被侵占能受到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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