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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企新十條實施細則,我有深圳居住證如何辦理去香港手續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4-26 03:30:59 編輯:深圳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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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有深圳居住證如何辦理去香港手續

這種情況是可以在深圳辦理通行證及簽注的,現在有兩種情況深圳市公安局對外公布具體要求 據深圳市公安局公布的實施細則,首批可辦理赴港個人游的非深戶,將僅面向深圳市“便利直通車” 企業從業人員,包括納稅2億元以上的大企業、高科技企業、外向型企業及世界五百強。符合條件的非深戶可以憑“四件”,即戶口簿、身份證、居住證和在職證明 向深圳市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赴香港個人游簽注, 效期為3個月一次或一年一次赴香港個人游簽注,一年可申請4次,在港逗留不超過7天。 具體你服務的單位是不是便利直通車企業需要去公安局查詢。 還有另一個種辦法也可以在深圳辦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只要有居住證個單位證明就可以了
要這個居住證是10年的長期居住證,然后持證者在深圳已經居住1年以上,并有固定工作單位的,非廣東戶籍。 可以就近在自己居住證管轄的公安局出入境處申請辦理。

我有深圳居住證如何辦理去香港手續

2,因自然災害發生的固定資產凈損失增值稅進項稅額要轉出嗎

不需要轉出。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2009年1月1日執行的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縮小了“非正常損失”的范圍,僅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新規實施后,企業因自然災害損失的外購原材料等,無需再進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綜上所述,自然災害損失的進項不需要轉出。
我記得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資產損失都不需要進項稅額轉出要是不放心可以問下你們專管員

因自然災害發生的固定資產凈損失增值稅進項稅額要轉出嗎

3,因突發洪水造成我單位購進的貨物被沖走請問該損失是否屬于非正

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及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修訂后的細則更加體現人性化觀念,將自然災害損失從原細則規定的非常損失中刪除,不需作進項稅金轉出。突發洪水屬于自然災害,不需要進行進項稅轉出。
根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1)自然災害損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3)其他非正常損失。稅法對“非正常損失”采用的是“正列舉”的方法,稅法沒有列舉的就不屬“非正常損失”。但一些特殊情況下發生的損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損失”,以及如何轉出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斷的。借:待處理財產損益貸:原材料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洪水災害沖走貨物,這是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不屬于新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所說的“非正常損失”!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      2、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取消了舊暫行條例里“非正常損失”包含的“自然災害損失”、“其他非正常損失”等內容,對“非正常損失”的規定更具體、面更窄、更具人性化了。      3、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不需要《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因突發洪水造成我單位購進的貨物被沖走請問該損失是否屬于非正

4,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納稅人是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一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提示:舊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1993]40號)第十條規定,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  新細則主要針對以下方面進行修改:  1、 將“企業”擴大為“單位”。  2、 經營方式由原先“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修改為“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  3、 明確了“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作為納稅人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一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提示:舊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1993]40號)第十條規定,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 新細則主要針對以下方面進行修改: 1、 將“企業”擴大為“單位”。 2、 經營方式由原先“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修改為“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 3、 明確了“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承租,承包人以發包人。 新細則主要針對以下方面進行修改,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單位以承包。 3、承租,以發包人為納稅人:舊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1993]40號)第十條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提示、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一條規定、被掛靠人”作為納稅人的條件。 2,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出租人、 將“企業”擴大為“單位”、 經營方式由原先“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修改為“單位以承包;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承包人、出租人、掛靠方式經營的、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掛靠方式經營的”: 1、 明確了“發包人

5,個體工商戶一般納稅人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什么意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意思就是可以自行開具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7%的增值稅發票是什么?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可以抵扣銷售稅金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深圳乃至全國的企業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占多數,要想跟這些企業合作,你自己的企業也必須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可以,因為你可以開具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他們,他們才可以進行抵扣自己的銷售稅金,所以你自己首先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他們才會選擇跟你合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要有一定的經濟實力的企業才可以申請的,因此讓客戶感到值得信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購進貨物時取得增值稅進項票可以抵扣銷售稅金的,所以稅負比較合理,利潤低一點的業務也好做,因此業務才容易做大、做強。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規定:  第四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對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第五條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二)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三)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上述規定中已經很明確了,只要你達到年銷售額(工業50萬,商業80萬)要求,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就能夠向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
  這一問題,已經有朋友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專門咨詢過,并已得到了明確答復。你們作為工業企業,如果應稅銷售額達到了50萬元以上,就必須按規定辦理認定手續的,個體工商戶認定一般納稅人的審批權限一般為省局,但各地可能會有差異。         問題內容:   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是否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九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條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二)除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根據上述規定,個體工商戶年銷售收入達到規定標準必須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否則根據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會受到相應的處理,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但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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