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56868條包括不動產和動產,不動產是指有固定位置,不能移動,或者一旦移動就會改變其原有的性質、形狀和功能,損害其經濟價值的有形財產,這就是“動產”的對稱性,”所謂不動產是指根據物理屬性不能移動或移動會嚴重損害其經濟價值的東西,因不動產產生的糾紛,一般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不能移動或者一旦移動就會失去的財產,比如房屋、房屋內的水暖設施等。《物權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是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所謂不動產是指根據物理屬性不能移動或移動會嚴重損害其經濟價值的東西。《擔保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房屋、樹木和其他地上附著物。
2、什么屬于 不動產不動產是指有固定位置,不能移動,或者一旦移動就會改變其原有的性質、形狀和功能,損害其經濟價值的有形財產,這就是“動產”的對稱性。不動產的范圍包括:(1)土地,(2)房屋、道路、礦山、水利設施、橋梁、隧道等建筑物。(3)土地和建筑物上的附著物,例如,土地上已經使用過的建筑材料、為建筑物的功能而增加的設施以及法律上不可侵犯的固定在地面上的機器設備;不與土地分離的土地產品,如礦藏和農作物;其他因自然或人力附著于土地上,不可分離的東西。不動產,具有持久性、稀缺性、不可見性和不可移動性的特點,對人們的生活影響很大,所以很多國家在本國法律中都對此有專門的規定,比如不動產物權變動一般需要相關國家機關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主要是登記等。因不動產產生的糾紛,一般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民法典》第115 6868條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為物權客體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