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job,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員工的調動不僅要考慮公司的需要,還要考慮員工的情況,員工不稱職,經培訓或調整job仍不稱職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法律分析:公司需要調整如果崗位員工不同意,公司可以與員工溝通協商。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無權隨意降低勞動者的工資。降低工資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當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并簽訂書面文件。用人單位單方降低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以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他們不想解除勞動關系,只能要求支付工資差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后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各執一份。
法律分析:公司需要調整如果崗位員工不同意,公司可以與員工溝通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提高轉崗員工的福利待遇,然后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分配。員工的調動不僅要考慮公司的需要,還要考慮員工的情況。員工不稱職,經培訓或調整 job仍不稱職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 job,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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