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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加班費,國家法定工作時間外加班費每小時多少錢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0-26 12:44:48 編輯:天津本地生活 手機版

1,國家法定工作時間外加班費每小時多少錢

國家規定加班費有三種:平時加班(也就是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滿8小時后):按你的基本工資的1.5倍計算。休息日加班(也就是星期六和星期天全天):按你的基本工資的2倍計算。法定假日加班(國家規定放假有工資的日子):按你的基本工資的3倍計算。
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國家法定工作時間外加班費每小時多少錢

2,勞動法加班費規定

勞動法對加班費的規定有: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報酬。【【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溫馨提示】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勞動法加班費規定

3,國家節假日加班費規定

法律分析:(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即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日工資基數的150%,休息日是日工資基數的200%,國家法定休假日的日工資基數的300%。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國家節假日加班費規定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加班費是什么標準

與勞動法的規定一致。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因此,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卻不依據勞動法的上述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屬于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5,國家規定加班費怎么算

國家規定加班費的計算是: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報酬。【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溫馨提示】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6,請問國家規定的加班工資標準是怎樣的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50元除8小時乘150元乘3小時等于20元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50元除8小時乘300元乘3小時等于56.25元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50元除8小時乘200元乘3小時等于37.50元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 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 小時。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月工作不超過212.6小時國家規定加班費標準如下:在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并不得以調休、補休替代。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調休或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如果單位未向員工明確調休或補休時間,員工皆有權要求兩倍工資報酬。在工作時延長勞動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是違法的,一般月最多加36小時班。

7,勞動法加班費的規定有哪些

我國勞動法規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平時加班,如晚上需要支付勞動者1.5倍工資,周末加班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資。《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作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8,日常加班費規定是怎么計算

日本加班費怎么算,我國加班費是如何規定的
1、日常加班不滿1小時,加班費的計算仍按勞動法的規定執行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0.92天。補休還是付加班費《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加班后,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加班費。換句話說,雙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決定權在企業,職工沒有選擇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平時晚上的加班和國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加班工資。國慶總共休息7天,但從目前國家的規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國定假日,其余4天是把前后的雙休日調換來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國定節假日的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費(按300%計算),其它4天,是雙休日加班,由企業決定安排補休還是給加班費。

9,加班費國家是怎么規定的

加班是要給付加班費的,國家規定加班費的標準如下:1、在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并不得以調休、補休替代。2、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調休或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如果單位未向員工明確調休或補休時間,員工皆有權要求兩倍工資報酬。3、在工作時延長勞動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注意: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是違法的。【【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溫馨提示】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10,勞動法加班費的標準

我國勞動法規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平時加班,如晚上需要支付勞動者1.5倍工資,周末加班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資。《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作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加班規定《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勞動法》第41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勞動法》第44條規定,在3種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1、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點,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給勞動者正常日工資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11,按勞動法加班費是多少

一、按 勞動法 加班費 是多少 國家規定加班費標準如下: 在 法定節假日 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 工資 的300%的工資報酬,并不得以調休、補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調休或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如果單位未向員工明確調休或補休時間,員工皆有權要求兩倍工資報酬。 在工作時延長勞動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自愿 加班 有 加班工資 嗎? 《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該條規定表明,企業依法應當對企業內的規章制度予以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內容包含勞動者權利和義務的規范。根據該條規定,企業自然可以制訂與國家法律不相抵觸的加班制度,可以規定適當的加班審批程序,對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況支付不低于法定標準的加班工資。企業依法建立的規章制度,應是企業管理和爭議處理的依據之一。 另外,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等相關規定,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按照以上標準工時制度計發工資待遇的,是計時工資制度。實行計時工資制度的用人單位,其加班工資的支付有著明確的規定。 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而由勞動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我們發現,若是員工自己在工作時間之外加班的話,這種情況下屬于自愿加班,根據法律中的規定是不能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的。而一般可以 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的,只能是在單位的要求或者安排下延長了工作時間。而實際,在不同的情況下安排員工加班的話,應當按照不同的標準支付加班費。

12,勞動合同法中是怎樣規定加班費的

《勞動合同法》中并未對加班費進行規定。關于加班費,在以下法律法規中有相關的規定,具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
《勞動合同法》中并未對加班費進行規定。關于加班費,在以下法律法規中有相關的規定,具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對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二、關于加班加點的工資支付問題 1.《規定》第十三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在符合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制度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應支付的工資,是根據加班加點的多少,以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一定倍數所支付的勞動報酬,即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13,國家規定加班費怎么算

加班費標準:工作日加班費不低于平時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休息日無補休的加班費不低于平時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法定節假日加班費不低于平時工資的百分之三百。加班費,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加班費的計算情形有哪些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一般情況下,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在不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若安排員工加班的話,在計算加班費的時候,國家規定的標準就不同。而單位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計算加班費,否則的話行為就是違法,此時需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包括補足加班費,支付經濟補償金等等。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4,加班工資的標準

第一,計算基數根據《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加班工資是以工資作為計算基數的,所以要了解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首先要了解工資是由哪幾部分構成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根據這個規定計算工資的基數應該包括各種形式的工資、獎金和補貼比如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級別工資、超產獎、年終獎、全勤獎以及飯貼和交通補貼等項目。計算加班工資的時候這些項目都應該累加起來。第二、計算加班工資的時間標準加班工資都是以小時作為計算單位來計算的,因此要計算加班工資首先要算出小時工資。目前月標準工作天數是按照每月20.92天來計算的,小時工資在這個基礎上除以8就可以了。具體計算公式為月工資性收入÷20.92÷8×加班小時數×150%(或者200%或者300%)第三、特殊情況下的加班工資。1,計件工資下的加班計件工資的加班工資的計算。超過每天8小時每周超過40小時而完成的計件任務,通常單位已經支付了100%的工資,而沒有支付額外的50%(或者100%或者200%),這種情況下計算加班工資應該將該部分補充支付給員工。2,綜合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情況下的加班綜合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主要是指企業因生產特點或工作性質等原因,在一段時間內必須進行連續生產或工作,而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工時制度。單位實行這兩種工作制度中的一個都是需要進行審批的,必須履行書面的申請批準手續并且要注明實行的崗位和時間,這兩種制度如果沒有審批僅有約定是不能實行的。綜合工作制一般是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的,是否存在加班也是以這個周期的總工作時間和標準工作時間相比較多出的部分按照加班計算。不定時工作制主要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他們的工作時間較寬松,每周有一天休息時間即可,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所以不涉及延長工作時間支付相應報酬的情況。但用人單位如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則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即: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不定時工作制下的加班時間一般很難計算,加班工資也多數不會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國家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規定的很嚴格,但是企業在實行不定時的同時也應該保證員工真正有休息的時間。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1、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部分企業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不能實行標準工作的。《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也作出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作時間的,可以實行其他工作時間”。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下稱《審批辦法》第三條也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但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須按《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時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即因用人單位生產或工作特點,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其工作時間不宜以日計算,需要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長度(小時數)一種工時形式。其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加班界定 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履行了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 ⒉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等適當的工作、休息方式,雖不受《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限制,但依據勞動部《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工作的,應視為正常工作,用人單位無須履行《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延長工作時間的手續,且休息日不作加班處理, ⒊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另外,具體事宜可向勞動監察咨詢,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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