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時間,留置時間
留置時間一、留置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幾個月1、監察機關留置被調查人員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如果要延長的,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或家屬。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三條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更新時間:2022-10-23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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