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可否低于最低工資一個月后,公司以張某工作表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張某認為公司給其的試用期工資低于法律規定,向勞動仲裁委提出申訴。仲裁機構以職工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為由,裁決公司補發張某試用期工資差額并加發25%的經濟補償金。[說法]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試用期職工也適用最低工資規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后,在試用、實習期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支付試用期職工的工資低于本市最...
更新時間:2023-10-27標簽: 上海上海市職工工資上海市職工工資支付規定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