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困難人員的法定界定標準是什么《就業促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就業促進法》第五十二條2,上海困難就業人員的認定標準上海困難就業人員本市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一定勞動能力且就業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業條件差而難以實現市場化就業,連續處于實際失業狀態6個月以上的一些人員:如大齡失業人員、協保人員、離土農民(男性年滿45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零就業家庭成員、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或享受最低生活保...
更新時間:2023-06-04標簽: 上海上海市就業就業困難人員上海市就業困難人員標準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