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關于哺乳假的規定法律主觀: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設立哺乳室。機場、車站、碼頭、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母嬰室,并配備相應的設施,為哺乳提供便利條件。哺乳假不同于生育假是國家規定的,女性職工想休哺乳假的話,應該準備好相關的資料,單位同意后才能休假,對于哺乳假,單位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更新時間:2023-05-30標簽: 上海上海市哺乳哺乳期上海市哺乳期上班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