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導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政府對教育工作的監督,確保教育法律、法規的實施,促進本市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定義)本規定所稱的教育督導,是指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轄區內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等活動。第三條(范圍和對象)教育督導的范圍為本市中等以下各級各類教育及與教育相關的活動。教育督導的對象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教學...
更新時間:2023-05-26標簽: 上海上海市督導條例上海市督導條例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