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019年2月5日孔某進入上海某S公司從事媒體宣傳工作雙方本委認為申請人孔某每日工作3小時,每周累計工作不超過24小時,系非全日制用工形式。雙方當事人已經訂立口頭協議,被申請人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故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本委不予支持。《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
更新時間:2023-05-22標簽: 上海上海市續簽合同上海市續簽合同勞動仲裁案例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