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監事;(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批監事會議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監事任期三年,可以連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監事的職責是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Company監事Person變更股東...
更新時間:2023-06-09標簽: 第三十七股東會公司法監事職權變更監事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