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二)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本機關人員編制調整、撤銷、合并或者減少,工作需要調整,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務員的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的紀律,經教育仍無改變,不適宜繼續在機關工作,被辭退的;(5)曠工或出差,在請假期滿時連續超過15天未歸或一年內超過30天,法律分析:原則上公務員請假連續不能超過十五天,一年內累計時間不能超過三十天,法律分析:原則上公務員請假連續不能超過十五天,一年內累計時間不能超過三十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更新時間:2023-08-18標簽: 公務員lawlaw辭退請假予以公務員請假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