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復雜,確需延長審理期限的,經監察局局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審理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一條,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人員稽查與行政復議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審查部門收到稽查本部門轉來的稅款稽查-1/及相關材料后,應在15日內提出審查意見,稅務機關稅務稽查的基本流程如下:案件選擇:是否立案的結果稽查:稅務報告,審理:稽查結束后,稽查本部門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將稅稽查-1/、稅稽查工作底稿及相關證據材料移交司法部門。1、稅務稽查從立案到處罰要多久法律分析:立案60天內抓人。稅務機關...
更新時間:2023-06-08標簽: 稽查案情審理延長期限稽查報告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