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用電安全管理辦法第二條,5.供電所對臨時用電的管理應納入具體負責人的工作考核,用電結束時,供電所應拆除臨時用電裝置,不允許直接將臨時用電轉為正式用電,凡臨時用電、用電的單位或個人,均應到供電所辦理申請手續,經雙方同意簽訂供電用電協議并安裝設計電表用電后方可。1、臨時用電的管理制度1。凡臨時用電、用電的單位或個人,均應到供電所辦理申請手續,經雙方同意簽訂供電用電協議并安裝設計電表用電后方可。2.在臨時用電的情況下,應安裝漏電保護器、短路和過載保護,在雷電頻繁的地區還應安裝浪涌保護。3.臨時用電...
更新時間:2023-05-26標簽: 用電第二條管理制度罰款違反用電管理制度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