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組實施反洗錢調查可以采取哪些方式第十七條調查組實施反洗錢調查,可以采取書面調查或者現場調查的方式。第十八條實施反洗錢調查時,調查組應當調查如下情況:(一)被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二)可疑交易活動是否屬實;(三)可疑交易活動發生的時間金額、資金來源和去向等;(四)被調查對象的關聯交易情況;(五)其他與可疑交易活動有關的事實。2,反洗錢03重點可疑報告一、銀行機構對客戶的了解,大多僅局限于客戶開立賬戶時所提供身份證及營業執照等有限的資料,很難對客戶的經營狀況、關聯企業、資金往來對象、營業范圍等方面有深...
更新時間:2023-03-03標簽: 反洗錢調研報告反洗錢調研調研報告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