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F行有效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廢止。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屬違法行為,不屬犯罪。盜竊、詐騙、哄搶、搶奪、...
更新時間:2023-01-23標簽: 成都市治安管理入住登記條例成都成都市都市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