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繳納的股本或者作為股本交付的出資,除未按時足額募集股份、發起人未按時召開會議創立大會或創立大會且公司未成立的情形外,不得抽回,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保薦人應在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會議創立大會,保薦人應在創立大會召開會議的15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方,創立大會由發起人和認股人組成,一般參加創立大會的都是訂閱大戶。1、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召開創立大會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保薦人應在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會議創立大會,保薦人應在創立大會召開會議的15日前將會議日...
更新時間:2023-01-02標簽: 創立大會股本發起人交付繳納出資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