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衛生局下發的《關于鼓勵符合條件人員開辦個體經營的通知》診所,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要制定相關工作方案,在醫療衛生機構設置方案總體框架下,對符合下列條件的醫師,按照適度靈活的原則,及時審批設置個體經營申請診所:——執業醫師,并取得《執業醫師證》后,在醫療衛生保健機構執業滿5年;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在二級、一級醫院工作3年以上的人員到基層和醫生注冊所在社區持個人診所;設定的個人診所診療范圍與申請人的醫師執業范圍一致;個人診所符合衛生部制定發布的各種診所基本標準的;申請個人診所地點符合環保要求...
更新時間:2023-01-01標簽: 診所基本標準診所個體經營衛生部開辦鼓勵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