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jù):試用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yīng)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員工可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解析:勞動者在試用期辭職不需要任何理由,勞動者在試用期period辭職只要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guān)系,試用期辭職Process:1。{0}1、試用期如何提出辭職法律解析:勞動者在試用期辭職不需要任何理由,勞動者在試用期period辭職只要提前...
更新時間:2022-12-25標簽: 試用期辭職試用期辭職解析合同法律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