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一、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新的一屆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依法選舉產生后,應當在兩個月內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主任等政府組成人員。”二、將第四條中“根據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的提名,決定天津海事法院院長的任免”,修改為:“根據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的提名,任免天津海事法院院長。”三、第五條原一款改為兩款,修改為:“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任免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
更新時間:2022-12-20標簽: 天津市人民政府任免信息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