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4月26日國家教育委員會第15號令發布了《教育督導暫行規定》,各省、市縣各級政府成立教育督導室,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保證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只能是某某縣人民政府督導室,而不是教育局督導室,這是兩條不同的線,教育督導室是代表哪個單位,國家教育委員會設置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教育督導的具體工作。1、教育督導室的督學的條件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2、熟悉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
更新時間:2023-03-20標簽: 教育督導室督導教育評估監督指導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