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消防條例的決定2005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提倡公眾聚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投保火災保險及其公眾責任保險。”二、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三)項修改為:“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實施監督抽查”;刪除第(五)項;第(七)項改為第(六)項,修改為:“開展消防宣傳和消防安全教育”。三、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設計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新建、改建、擴建、裝修以及改變建筑用途的建筑工程項目(含技術改造建筑工...
更新時間:2022-12-08標簽: 天津市防火委員會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