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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圳電動車管理條例,深圳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25 05:57:53 編輯:深圳生活 手機版

1,深圳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深圳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是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的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規定。法律依據:《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的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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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若干規定如下:(征求意見稿)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電動自行車的定義】本規定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功能,能實現電助動或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行駛、停放、充電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第四條【主管部門職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公安交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備案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市場監督管理。市住房和建設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和集中充電場所的監督管理。市規劃國土、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經貿信息、城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相關工作。第五條【電動自行車技術規范】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以下技術規范要求:(一)具有腳踏騎行能力;(二)具有電驅動或電助動功能;(三)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四)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小于或等于55kg;(五)蓄電池標稱電壓小于或等于48V;(六)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第六條【禁止拼裝改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拼裝電動自行車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影響安全的改裝、加裝行為。第七條【禁產禁售禁駛對象】在本市行政區域禁止生產、銷售、駕駛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電動自行車。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八條【備案管理】電動自行車經公安交管部門備案后方可上路行駛。市公安交管部門對予以備案的電動自行車核發載有車輛和駕駛人員信息的二維碼作為備案憑證。特定行業的電動自行車備案后須安裝公安交管部門核發的車輛身份識別芯片。第九條【統一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建立電動自行車統一管理平臺,將電動自行車的備案和對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的實時監管納入統一管理平臺。具體辦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門制定。第十條【劃區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根據道路通行條件及公共交通覆蓋率,劃定電動自行車通行的禁行區、限行區、準行區。(一)禁行區是指公共交通覆蓋率較高、交通擁擠的區域,此區域內禁止電動自行車通行,但經備案的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除外;(二)限行區是指公共交通覆蓋較高、交通比較擁擠的區域,此區域內部分道路禁止電動自行車通行,但經備案的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除外;(三)準行區是指公共交通覆蓋率相對較低、交通狀況相對較好的道路及區域,經備案的電動自行車可以在該區域范圍內行駛。第十一條【劃區程序】市公安交管部門劃定電動自行車的禁行區、限行區、準行區時應當公開征求社會公眾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得少于10日。禁行區、限行區、準行區具體范圍報市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告后實施。第十二條【劃區調整】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根據城市公共交通覆蓋率及交通狀況的變化情況對禁行區、限行區、準行區進行適時調整,調整程序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要求執行。第十三條【特定行業范圍】本規定第十條所稱的特定行業是指以下與民生密切相關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行業:(一)郵政、快遞、報刊投遞;(二)公共設施搶修;(三)外賣及瓶裝燃氣、桶裝飲用水、鮮奶運送等;(四)其他與民生密切相關的行業。本市特定行業具體范圍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交管、經貿信息、郵政等相關部門確定。第十四條【總量控制】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經貿信息、郵政等相關部門對禁行區、限行區的公共交通覆蓋率和交通狀況、特定行業發展情況等進行評估和測算,確定禁行區、限行區內允許行駛的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總量。第十五條【行業分配】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會同公安交管、經貿信息、郵政等相關部門,根據社會需求和特定行業發展情況合理確定各特定行業車輛備案數量。第十六條【企業分配】特定行業協會應當綜合考慮企業的備案需求、經營規模、誠信檔案記錄等因素,在行業內合理分配各企業電動自行車備案數量。特定行業協會分配車輛備案數量時應當遵循公平、公開、透明、科學、規范的原則,制定具體分配辦法并報市公安交管部門備案。第十七條【特定行業申請備案程序】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由行業協會統一組織備案。企業向所在行業協會提交車輛備案材料,行業協會審驗合格后,通過電動自行車統一管理平臺向市公安交管部門提交備案材料。市公安交管部門審核合格后予以備案,并核發身份識別芯片和備案憑證。特定行業協會應當在經審核合格后備案的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身上安裝車輛身份識別芯片,將其納入本行業電動自行車監督管理系統進行動態監管,并與市公安交管部門電動自行車統一管理平臺聯網。第十八條【特定行業申請備案材料】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備案,由企業向所在行業協會交驗車輛,提交備案材料。行業協會應當查驗車輛,審核并向市公安交管部門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車輛使用單位營業執照;(二)車輛駕駛人有效的身份證明。屬深圳戶籍的應當提供居民身份證,屬非深圳戶籍的應當提供居住證。如無居住證,應當由企業開具在職證明;(三)購車發票或其他車輛合法來歷證明;(四)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五)車輛參數和車輛照片;(六)投保憑證。每輛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最多可以備案兩名駕駛人。實際駕駛人與備案駕駛人應當一致。第十九條【特定行業變更備案】獲得備案的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使用單位應當向所在行業協會申請變更備案:(一)車輛使用單位變更名稱及住所的;(二)變更行駛區域的;(三)變更車輛駕駛人的;(四)變更企業賬戶的。第二十條【特定行業注銷備案】特定行業備案電動自行車需要注銷的,由企業向所在行業協會申請。行業協會審核后,通過備案系統上傳相關資料。市公安交管部門網上審核確認后辦理注銷手續。第二十一條【禁止擅自出租出借轉讓】特定行業企業或者駕駛人員不得將電動自行車用于備案事項以外的用途,不得擅自向其他企業或者人員出租、出借、轉讓已備案的電動自行車。第二十二條【統一標識】規模較大的特定行業應當在本行業電動自行車上使用顏色、式樣統一并區別于其他行業的專用標識。同一行業的不同企業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使用本企業專用標識和編號,并將其粘貼或噴涂在車身明顯的位置。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會同行業協會制定。第二十三條【非特定行業申請備案和變更備案】非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經備案后可以在準行區通行。非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申請備案時,應當向市公安交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一)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三)車輛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市公安交管部門對經審核合格的非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予以備案并核發備案憑證。已備案的非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車輛駕駛人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和車輛,到原辦理備案的單位及時辦理變更備案。第二十四條【遵守交通規則】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法律【法律依據】《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若干規定》第一條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深圳電動車規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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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若干規定如下:(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電動自行車的定義】本規定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功能,能實現電助動或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行駛、停放、充電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主管部門職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公安交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備案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市場監督管理。  市住房和建設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和集中充電場所的監督管理。  市規劃國土、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經貿信息、城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電動自行車技術規范】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以下技術規范要求:  (一)具有腳踏騎行能力;  (二)具有電驅動或電助動功能;  (三)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  (四)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小于或等于55kg;  (五)蓄電池標稱電壓小于或等于48V;  (六)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第六條【禁止拼裝改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拼裝電動自行車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影響安全的改裝、加裝行為。  第七條【禁產禁售禁駛對象】在本市行政區域禁止生產、銷售、駕駛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電動自行車。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備案管理】電動自行車經公安交管部門備案后方可上路行駛。市公安交管部門對予以備案的電動自行車核發載有車輛和駕駛人員信息的二維碼作為備案憑證。  特定行業的電動自行車備案后須安裝公安交管部門核發的車輛身份識別芯片。  第九條【統一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建立電動自行車統一管理平臺,將電動自行車的備案和對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的實時監管納入統一管理平臺。具體辦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劃區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根據道路通行條件及公共交通覆蓋率,劃定電動自行車通行的禁行區、限行區、準行區。  (一)禁行區是指公共交通覆蓋率較高、交通擁擠的區域,此區域內禁止電動自行車通行,但經備案的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除外;  (二)限行區是指公共交通覆蓋較高、交通比較擁擠的區域,此區域內部分道路禁止電動自行車通行,但經備案的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除外;  (三)準行區是指公共交通覆蓋率相對較低、交通狀況相對較好的道路及區域,經備案的電動自行車可以在該區域范圍內行駛。  第十一條【劃區程序】市公安交管部門劃定電動自行車的禁行區、限行區、準行區時應當公開征求社會公眾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得少于10日。  禁行區、限行區、準行區具體范圍報市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告后實施。  第十二條【劃區調整】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根據城市公共交通覆蓋率及交通狀況的變化情況對禁行區、限行區、準行區進行適時調整,調整程序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特定行業范圍】本規定第十條所稱的特定行業是指以下與民生密切相關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行業:  (一)郵政、快遞、報刊投遞;  (二)公共設施搶修;  (三)外賣及瓶裝燃氣、桶裝飲用水、鮮奶運送等;  (四)其他與民生密切相關的行業。  本市特定行業具體范圍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交管、經貿信息、郵政等相關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總量控制】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經貿信息、郵政等相關部門對禁行區、限行區的公共交通覆蓋率和交通狀況、特定行業發展情況等進行評估和測算,確定禁行區、限行區內允許行駛的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總量。  第十五條【行業分配】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會同公安交管、經貿信息、郵政等相關部門,根據社會需求和特定行業發展情況合理確定各特定行業車輛備案數量。  第十六條【企業分配】特定行業協會應當綜合考慮企業的備案需求、經營規模、誠信檔案記錄等因素,在行業內合理分配各企業電動自行車備案數量。  特定行業協會分配車輛備案數量時應當遵循公平、公開、透明、科學、規范的原則,制定具體分配辦法并報市公安交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特定行業申請備案程序】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由行業協會統一組織備案。企業向所在行業協會提交車輛備案材料,行業協會審驗合格后,通過電動自行車統一管理平臺向市公安交管部門提交備案材料。市公安交管部門審核合格后予以備案,并核發身份識別芯片和備案憑證。  特定行業協會應當在經審核合格后備案的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身上安裝車輛身份識別芯片,將其納入本行業電動自行車監督管理系統進行動態監管,并與市公安交管部門電動自行車統一管理平臺聯網。  第十八條【特定行業申請備案材料】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備案,由企業向所在行業協會交驗車輛,提交備案材料。行業協會應當查驗車輛,審核并向市公安交管部門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車輛使用單位營業執照;  (二)車輛駕駛人有效的身份證明。屬深圳戶籍的應當提供居民身份證,屬非深圳戶籍的應當提供居住證。如無居住證,應當由企業開具在職證明;  (三)購車發票或其他車輛合法來歷證明;  (四)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五)車輛參數和車輛照片;  (六)投保憑證。  每輛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最多可以備案兩名駕駛人。實際駕駛人與備案駕駛人應當一致。  第十九條【特定行業變更備案】獲得備案的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使用單位應當向所在行業協會申請變更備案:  (一)車輛使用單位變更名稱及住所的;  (二)變更行駛區域的;  (三)變更車輛駕駛人的;  (四)變更企業賬戶的。  第二十條【特定行業注銷備案】特定行業備案電動自行車需要注銷的,由企業向所在行業協會申請。行業協會審核后,通過備案系統上傳相關資料。市公安交管部門網上審核確認后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禁止擅自出租出借轉讓】特定行業企業或者駕駛人員不得將電動自行車用于備案事項以外的用途,不得擅自向其他企業或者人員出租、出借、轉讓已備案的電動自行車。  第二十二條【統一標識】規模較大的特定行業應當在本行業電動自行車上使用顏色、式樣統一并區別于其他行業的專用標識。  同一行業的不同企業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使用本企業專用標識和編號,并將其粘貼或噴涂在車身明顯的位置。  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會同行業協會制定。  第二十三條【非特定行業申請備案和變更備案】非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經備案后可以在準行區通行。非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申請備案時,應當向市公安交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  市公安交管部門對經審核合格的非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予以備案并核發備案憑證。  已備案的非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車輛駕駛人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和車輛,到原辦理備案的單位及時辦理變更備案。  第二十四條【遵守交通規則】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關于非機動車通行的規定,遵從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指示,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第二十五條【電動自行車道路通行規定】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逆向行駛;  (二)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  (三)不得醉酒駕駛;  (四)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時速;  (五)搭載人數不得超過一人,乘坐人應當在駕駛人后方正向騎坐;  (六)載物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15厘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30厘米;  (七)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八)橫過機動車道時應當下車推行;  (九)駕駛人和乘坐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十)非機動車通行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停放安全】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妨礙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禁止在機動車道或者消防通道內停放電動自行車。  第二十七條【充電安全】電動自行車充電時應當確保安全。在室內充電的,應當落實隔離、監護等防范措施,防止發生火災。夜間充電的,應當有專人看管。禁止在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為電動車充電。  有條件的住宅小區、樓院,可以結合實際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及充電場所。集中停放及充電場所應當有專人看管,并對充電設備實行定期檢查。  第二十八條【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主管單位的住宅小區、樓院,物業服務企業、主管單位應當對管理區域內電動車停放、充電實施消防安全管理;沒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主管單位的,轄區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指導幫助居民委員會確定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管理責任。  第二十九條【宣傳教育】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制定有關電動自行車安全行駛的行為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市公安交管部門、教育部門、街道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駕駛知識和通行規則的宣傳教育,提高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意識。鼓勵街道、社區等單位對電動車駕駛人組織開展駕駛技術和通行規則培訓。  第三十條【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訓】行業協會和企業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及駕駛人的管理,制定本行業或本企業電動自行車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企業應當建立對其管理的電動車駕駛人違反交通規則予以懲處的制度,對有多次嚴重交通違法、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特定行業駕駛人進行分級停駛管理和下崗培訓并通報全行業。  企業和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履行交通安全主體責任。行業協會和企業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培訓,提高駕駛人交通安全法制觀念和交通素質,對全部駕駛人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制度。  第三十一條【鼓勵投保】鼓勵非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為電動自行車投保相關責任保險。  第三十二條【交通事故責任承擔】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人應當依法承擔事故責任。實際駕駛人與備案駕駛人不一致的,由實際駕駛人承擔事故責任。備案駕駛人違反本規定擅自出租、出借或者轉讓電動自行車的,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法律責任一】違反本規定第六條,對電動自行車進行拼裝、改裝、加裝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不超過一萬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法律責任二】違反本規定第七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不符合規定的電動自行車,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并處違法生產、銷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電動自行車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駕駛不符合規定的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扣留車輛,處一千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法律責任三】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駕駛未經備案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扣留車輛,處兩千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法律責任四】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不超過五萬元罰款,并列入企業誠信檔案記錄。  非特定行業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處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法律責任五】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擅自出租、出借或者轉讓備案電動自行車的,由公安交管部門處以一千元罰款,并列入企業誠信檔案記錄。  非特定行業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未依法辦理變更備案手續的,由公安交管部門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法律責任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統一標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扣留車輛,處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法律責任七】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至第八項項規定的,責令改正,由市公安交管部門對駕駛人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九)項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處200元罰款。  第四十條【法律責任八】相關行業協會、企業違反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建立相關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懲處制度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予以警告或責令改正,納入企業誠信檔案記錄。  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未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上崗前培訓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處兩千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特定行業電動三輪車的管理】除特定行業電動三輪車經備案后可在本市劃定的準行區內行駛外,全市范圍內禁止任何電動三輪車上路行駛。  本市特定行業電動三輪車的管理活動參照電動自行車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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