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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查驗,車管所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屬于國家機關公文嗎

來源:整理 時間:2022-09-29 23:03:23 編輯:深圳本地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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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車管所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屬于國家機關公文嗎

答:車管所機動車查驗記錄表事實應該屬于國家機關公文。
任務占坑

車管所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屬于國家機關公文嗎

2,機動車查驗規程

法律分析: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查驗的人員資質、項目、工作要求及其他相關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認可的單位對機動車進行查驗。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589 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 GB 7258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 13094 客車結構安全要求 GB 13392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GB 18986 輕型客車結構安全要求 GB 24315 校車標識 GB 24407—2012 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 GB 25990 車輛尾部標志板 GA36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 GA804 機動車號牌專用固封裝置 公安部令第102號《機動車登記規定》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查驗 inspect 辦理機動車登記和校車業務時,查驗員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確認機動車。 3.2 查驗員 inspector 具有相應的知識和技能,經培訓考試合格并獲得查驗員資格證書,從事機動車查驗工作的人員。 4 查驗員資質 4.1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查驗員進行培訓、考試,核發查驗員資格證書。 4.2 從事機動車查驗工作的人員應具有查驗員資質。 4.3 民警負責進口機動車、校車、中型(含)以上載客汽車、中型(含)以上載貨汽車、專項作業車、低速汽車、掛車、危險貨物運輸車(即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下同)的注冊登記、變更登記及校車使用許可、法定監銷機動車的報廢解體監銷等業務的機動車查驗,并采用現場或視頻監管、事后抽查復核等方式對其他車輛類型和業務種類的機動車查驗進行監督。 5 查驗項目 5.1 注冊登記 5.1.1 對申請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核對機動車標準照片和使用性質,確定車身顏色、核定載人數和車輛類型,并查驗以下項目: a) 基本信息: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下同)、發動機(電動機)號碼[包括發動機(電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下同]、車輛品牌和型號; b) 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車輛號牌板(架)、車輛外觀形狀、輪胎完好情況。 5.1.2 根據申請注冊登記機動車的車輛類型和用途的不同,還應當查驗以下項目: a) 對汽車(無駕駛室的三輪汽車除外),查驗機動車用三角警告牌; b) 對乘用車、公路客車、旅游客車、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和旅居車的所有座椅及其他汽車(低速汽車除外)的駕駛人座椅和前排乘員座椅,按照規定查驗汽車安全帶; c) 對總質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貨車和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即中型(含)以上載貨汽車和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低速汽車、掛車、危險貨物運輸車,查驗外廓尺寸、軸數和輪胎規格;其他類型的機動車在有疑問時查驗; d) 對所有貨車(包括低速汽車和半掛牽引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以及最大設計車速小于等于40km/h的汽車和掛車,按照規定查驗車身反光標識和車輛尾部標志板; e) 對除半掛牽引車外的總質量大于3500kg的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按照規定查驗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 f) 對危險貨物運輸車、客車[即中型(含)以上載客汽車],查驗滅火器; g) 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半掛牽引車和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貨車(即重型貨車),按照規定查驗行駛記錄裝置; h) 對車長大于等于6m的客車,按照規定查驗應急出口和應急錘;對車長大于9米的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按照規定查驗乘客門數量; i) 對危險貨物運輸車、燃氣汽車(包括氣體燃料汽車、兩用燃料汽車和雙燃料汽車,下同),查驗外部標識、文字;對貨車(包括低速汽車和半掛牽引車)和專項作業車,查驗是否噴涂了總質量(或最大允許牽引質量)、欄板高度、罐體容積和允許裝運貨物的種類;對客車(專用校車和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除外),查驗是否噴涂了該車提供給乘員(包括駕駛人)的座位數; j) 對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查驗車輛外觀制式、標志燈具和車用電子警報器; k) 對殘疾人專用汽車(即殘疾人專用自動擋載客汽車,下同),查驗操縱輔助裝置加裝合格證明及操縱輔助裝置的產品型號和產品編號; l) 對專用校車,查驗車身外觀標識、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停車指示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干粉滅火器、急救箱和車內外錄像監控系統、輔助倒車裝置、學生座椅(位)和照管人員座椅(位)、汽車安全帶、應急出口和應急錘(逃生錘); m) 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和車長大于9m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查驗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裝備限速裝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調定的最大車速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是否超過100km/h,對危險貨物運輸車是否大于80km/h; n) 對車長大于9m的客車、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即重型貨車和重型專項作業車),按照規定查驗輔助制動裝置。對車長大于9m的客車及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按照規定查驗前輪是否裝備了盤式制動器; o) 對車長大于9m的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和半掛牽引車,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即重型貨車和重型專項作業車)及總質量大于10000kg的掛車,按照規定查驗防抱死制動裝置; 對發動機后置的客車,按照規定查驗發動機艙自動滅火裝置; q) 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校車,查驗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是否大于等于 50%及是否張貼有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的色紙或隔熱紙。 5.1.3 對按照公安部令第102號規定在申請注冊登記時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審核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5.2 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5.2.1 對申請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應當查驗以下項目并審核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a) 基本信息:車輛識別代號、車身顏色; b) 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核定載人數、車輛號牌、車輛外觀形狀、輪胎完好情況; c) 5.1.2的 a)、b)、d)~f)、h)~j)、m)、q)規定的項目。 5.2.2 根據申請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的車輛類型、出廠日期和注冊登記日期、用途的不同,還應當查驗以下項目: a) 對中型(含)以上載貨汽車、掛車,查驗號牌放大號; b) 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查驗行駛記錄裝置。對臥鋪客車,還應查驗車內外錄像監控裝置; c) 對車輛外廓尺寸、軸數和輪胎規格等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存在疑問時,可增加查驗; d) 對殘疾人專用汽車,查驗操縱輔助裝置的產品型號和產品編號; e) 對校車,查驗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干粉滅火器、應急錘、急救箱;對安裝有車內外錄像監控系統和倒車輔助裝置的校車,還應查驗車內外錄像監控系統和倒車輔助裝置;對專用校車和噴涂粘貼有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的的非專用校車,還應查驗車身外觀標識、照管人員座椅和汽車安全帶。 5.3 變更登記和變更備案 5.3.1 對因變更車身顏色或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核對變更顏色(或使用性質)后的機動車標準照片,查驗車輛識別代號、車輛號牌、車輛外觀形狀和輪胎完好情況,確認車身顏色,并按5.1.2的d)、e)、i)、j)和5.2.2a)的規定查驗機動車。對因變更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還應按5.1.2的m)~q)的規定查驗機動車。 5.3.2 對因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核對變更后的機動車標準照片,查驗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碼、車身顏色、車輛號牌、車輛外觀形狀和輪胎完好情況,審核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并按5.1.2條的d)、e)、i)、j)、m)~q)和5.2.2的 a)、b)的規定查驗機動車。有疑問時還應查驗核定載人數及外廓尺寸。 5.3.3 對因更換發動機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查驗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號牌,審核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5.3.4 對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申請變更登記的,按5.1的規定查驗機動車。 5.3.5 對轉入的機動車進行查驗時,按5.1.1、5.1.2的 a)~ f)、h)~ j)、m)~q)及5.2.2b)的規定查驗機動車。 5.3.6 對因重新打刻車輛識別代號申請變更備案的機動車,查驗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碼,車身顏色、車輛號牌、車輛外觀形狀和輪胎完好情況,并按5.1.2的d)、e)、i)、j)和5.2.2 a)的規定查驗機動車。 5.3.7 對因重新打刻發動機號申請變更備案的機動車,查驗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碼和車輛號牌。 5.3.8 對自動擋乘用車加裝肢體殘疾人操縱輔助裝置申請變更備案的,查驗車輛識別代號、車輛號牌、操縱輔助裝置加裝合格證明、操縱輔助裝置的產品型號和產品編號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對殘疾人專用汽車拆除肢體殘疾人操縱輔助裝置申請變更備案的,查驗車輛識別代號、車輛號牌,確認是否已拆除操縱輔助裝置。 5.4 其他業務 5.4.1 對申請轉移登記或者變更遷出的機動車,查驗發動機號碼,并按5.2的規定查驗機動車,但5.2.2a)規定的項目除外。對非專用校車,應查驗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噴涂粘貼的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但辦理轉移登記的非專用校車,現機動車所有人為轄區內學校或者已取得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校車使用許可的校車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5.4.2 對申領、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機動車,按5.1.2的d)、e)、i)、j)、m)~q)、5.2.1的a)、b)和5.2.2的 a)、c)的規定查驗機動車。 5.4.3 監銷報廢解體的機動車時,應查驗被報廢解體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確認車輛五大總成(車身/車架、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后橋)是否齊全。 5.4.4 在教育行政部門征求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審查意見階段查驗機動車時,應查驗車輛識別代號、車輛號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應急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對專用校車和噴涂粘貼有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的非專用校車,還應查驗車身外觀標識、照管人員座椅和汽車安全帶;對專用校車,還應查驗車內外錄像監控系統、輔助倒車裝置;對非專用校車,應分別核定乘坐幼兒、小學生、中小學生和初中生時的學生數和成人數。 5.4.5 對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非專用校車,應查驗車輛識別代號、車輛號牌,確認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 6 工作要求 6.1 查驗機動車應在照明良好的條件下進行,用于查驗機動車的場地應平坦、硬實。 6.2 查驗員應當按照規定的項目查驗機動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GB1589、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確認所查驗項目是否符合規定(參見附錄A)。與車輛結構或安全裝置相關的查驗項目,應按照機動車出廠時所執行版本的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確認是否符合規定,但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查驗記錄表》(見附錄B)所列查驗項目發現不合格情形時,應在對應的判定欄內簽注“×”,必要時還應在備注欄簡要予以說明;對按照規定不須查驗的項目,在對應的判定欄內簽注“—”;發現有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時,應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的備注欄內記錄相關情況。對申請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查驗時,查驗員應在對應的判定欄內簽注確定的“車身顏色”、“核定載人數”及“車輛類型”;若相關憑證記載有相應的內容,還應在簽注內容后簽注“√”或“×”。對申請變更車身顏色的機動車進行查驗時,查驗員應在對應的判定欄內簽注確定的“車身顏色”。 按規定應當查驗的項目全部合格且未發現其他不合格情形時,查驗員應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對應的位置簽注“合格”、簽字并簽注日期;具有不合格情形時,查驗員應簽注“不合格”、簽字并簽注日期。 查驗不合格的機動車復檢合格時,查驗員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對應的位置簽字并簽注日期;復檢仍不合格的,不簽注。 查驗殘疾人專用汽車時,操縱輔助裝置加裝合格證明、操縱輔助裝置的產品型號和產品編號的查驗結果在“備注”欄中簽注。 與校車相關的業務查驗機動車時,查驗結果應填寫在《校車查驗記錄表》中。非專用校車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查驗時,應按照幼兒校車、小學生校車、中小學生校車、初中生校車四種情形分別核定乘坐的學生數和成人數,并簽注在備注欄內。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查驗時,查驗結果符合規定的,應將《校車查驗記錄表》交機動車所有人或申請人簽字確認。 6.3 查驗車輛識別代號時,應實車查看車輛識別代號的號碼,核對是否與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貨物進口證明書或者機動車行駛證等憑證一致,確認車輛識別代號有無被鑿改嫌疑。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轉入、轉移登記、變更遷出、更換車身或者車架、更換整車、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等業務及重新打刻車輛識別代號變更備案時,還應當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更換車身或者車架時不屬于打刻原車輛識別代號的,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的備注欄內記錄新的車輛識別代號。 6.4 查驗發動機(電動機)號碼時,應實車查看打刻(或鑄出)的發動機(電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核對是否與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貨物進口證明書或機動車行駛證等憑證一致,確認發動機(電動機)號碼有無被鑿改嫌疑。如打刻(或鑄出)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不易見,則只查看發動機易見部位或電動機覆蓋件上能永久保持的標有發動機(電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的標識。對2004年4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疑問時可核對發動機出廠編號拓印膜。更換發動機時不屬于打刻原發動機號碼的,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的備注欄內記錄新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 6.5 查驗車輛外廓尺寸時,應當使用量具測量相關尺寸參數;對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離地高度、車身反光標識和車輛尾部標志板尺寸、面積等參數有疑問時,也應當使用量具測量相關尺寸。 6.6 審核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時,應審查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上是否有具有資質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簽章,確認安全技術檢驗的項目是否齊全及制動、燈光等主要安全項目的檢驗結果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6.7 監銷報廢解體的機動車時,如發現車輛的五大總成不齊全,應要求機動車所有人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予以說明,但車身/車架缺失時應認定為車輛缺失。 6.8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增加查驗項目,根據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擴大安全裝置的配置和查驗范圍,在附錄B的基礎上增加《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的填寫事項。各地實際執行的機動車查驗工作要求應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備案。 6.9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在轄區內首次注冊登記的新車型進行技術參數確認,建立新車型的技術參數庫。 6.10 經過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并獲得認可,獨立承擔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業務機動車查驗工作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和獨立承擔非營運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即非營運乘用車)查驗工作的汽車品牌銷售商等單位,應通過視頻錄像或拍攝照片等方式記錄查驗過程,并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上傳關鍵項目查驗照片和查驗結果。 6.11 查驗員應通過查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產品使用說明書等憑證和技術資料及審核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確認機動車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是否安裝了輔助制動裝置、盤式制動器、防抱死制動裝置、發動機艙自動滅火裝置等安全裝置。相關憑證和技術資料記載的內容表明機動車已按規定安裝了上述安全裝置的,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的“備注”欄中記錄“安全裝置符合要求”;相關憑證和技術資料記載的內容未表明機動車按規定安裝了上述安全裝置的,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的“備注”欄中記錄“安全裝置不符合要求”。 7 特殊情形的處理 7.1 查驗中發現機動車存在被盜搶嫌疑、走私嫌疑、違法改裝、非法拼組裝等情形時,應詳細記錄機動車的基本信息并在計算機系統中注明。屬于被盜搶嫌疑和走私嫌疑的,進入嫌疑車輛調查程序;屬于違法改裝的,應責令機動車車主將機動車恢復原狀;屬于非法拼組裝的,應按照相關規定移交有關部門予以拆解、報廢。屬于辦理業務前經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應將相關信息通報給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7.2 查驗申請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時,發現車輛外廓尺寸等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與公告的數據不一致時,或發現公告的技術參數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時,車輛管理所應做好取證工作,在計算機系統中詳細記錄機動車的基本信息及整車生產廠家、生產日期、公告批次(對進口機動車為進口證明憑證名稱、編號)等信息,填寫《違規機動車產品通報表》(見附錄C)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通報并通過網絡逐級上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來歷證明;(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并監制。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機動車查驗規程

3,請問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就是年檢嗎

對的
查驗記錄表是車管所在辦理機動車年審,過戶等相關業務時由工作人員填寫的,如果你是辦理業務完全不用自己填,要是你需要學習這方面知識我到時可以幫你。

請問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就是年檢嗎

4,網上怎樣杳車輛年檢

登陸**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網站,網站中有一項是車輛違法查詢輸入車輛的牌照號碼、發動機號,點擊查詢就可以查詢到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止的信息了
我們大陸審車時車輛必須上檢測線檢測燈光、剎車、尾氣這些是否合格。網上是沒辦法做到這些的。

5,機動車合格檢驗標志真偽怎么查詢

環檢標志一般不會有假的,除非是黑車,只要行駛證或者其他有假,那環檢標志就肯定是假的,現在領取環檢標志還是比較容易的,車輛年檢完成以后就同時發給你了。
你辦理的檢驗合格標志只要是在正規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辦理的即可,如果的車輛是二手車過戶,為其擔心的話,那么您可以百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詳細查詢。

6,機動車查驗和檢測有什么區別

查驗是檢查你的車架號車身標志顏色是否與行駛證相符。檢測是檢查你車輛的燈光系統,剎車系統,方向系統等涉及車輛行駛安全的
應當提供機動車、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交強險以及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
機動車查驗:主要是核對發動機號碼和車架號碼等資料。機動車檢測:主要是檢測燈光、剎車、排氣污染狀況等。

7,汽車驗證需要什么證件

行駛證、去年年檢合格標志、交強險保單。
一、攜帶證件: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副本)、驗車人身份證、三角警示牌、滅火器。(處理車輛違章、車身不允許有改裝) 二、證件說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分為正本和副本兩頁保單,驗車時需要提交保單副本,并且副本由年審機構給予收回。攜帶身份證是指誰開車去驗車就攜帶誰的身份證。 三、現在車輛年審都比較簡單,第一步:將車開至最近的檢測場;第二步:進行車輛外觀查詢,配合工作人員填寫機動車外觀登記表、拍照;第三步:進行交費及信息登錄;第四步:進行機動車線上檢測,尾氣檢測—車速表檢測—制動(剎車)檢測—燈光檢測—側滑檢測—底盤檢測;第五步:領取檢驗合格標志,并將其粘貼在前擋風玻璃右上角。

8,車輛年檢在哪里查詢

車輛年檢,就是指每個已經取得正式號牌和行駛證的車輛都必須要的一項檢測,相當于每年一次按《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給車輛做體檢。車檢在具有安全技術檢驗資格的機構。
怎查詢車輛年檢了沒有
車輛年檢,就是指每個車輛都必須要的一項檢測,相當于給車輛做體檢,及時消除車輛安全隱患,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驗車。2014年5月17日上午,公安部、國家質檢總局聯合下發《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其中規定公安、質監等政府部門不得開辦車檢機構,已開辦的,9月底前必須徹底脫鉤;自9月1日起,試行非營運轎車6年內免檢;不得指定檢驗機構,推動機動車異地年檢。據公安部、國家質監總局《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提出,自9月1日起試行6年以內的非運營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除外)免檢制度。享受免檢政策的車輛范圍為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不包括面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另外,享受免檢的期限為6年,包括在今年9月1日之前購買的符合條件的車輛。具體說來,即2012年9月1日以后注冊登記的車輛,能夠享受兩次的免檢優惠;2010年9月1日以后,但是在2012年8月31日之間注冊登記的車輛,只能享受1次的免檢優惠。對2010年8月31日之前注冊登記的車輛,應在9月1日前參加第二次年檢,所以不享受免檢優惠。
請核對車輛行駛證的打印的車輛類型、車輛注冊日期、車輛年檢截止年月等信息。新上牌的小型私家客車 六年內免上線,但仍需 按時(六年內兩年一次)申領年檢及環保標志。若你的車是2010年8月31日以后 上牌的7座以下 的非營運私家小型客車。那么根據新規,六年內無需上線年檢,但車主仍需提供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征證明后,處理完交通違法、交通事故后,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領取檢驗標志。(期間車輛未發生過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六年后 需上線年檢。貨車、面包車,均不在新規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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