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情勢變更在某些方面與不可抗力是一致的,比如構成合同履行障礙的原因是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發生時不能阻止的,雙方都沒有過錯,情勢變更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導致合同基礎發生動搖或喪失,根據法律規定,/-0/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如下:變更的事實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畢之前;事件變更的發生不可歸責于當事人,且當事人不可預見;最后一種情況變更明顯不公平。
情勢變更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導致合同基礎發生動搖或喪失。如果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允許顯失公平?!睹穹ǖ洹返谖灏偃龡l: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屬于商業風險,但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明顯不公平,受到不利影響的一方可以與另一方重新談判;如在合理時間內協商不成,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情勢 變更在某些方面與不可抗力是一致的,比如構成合同履行障礙的原因是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發生時不能阻止的,雙方都沒有過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一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根據法律規定,/ -0/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如下:變更的事實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畢之前;事件變更的發生不可歸責于當事人,且當事人不可預見;最后一種情況變更明顯不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重大變化,不屬于商業風險。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明顯不公平,受到不利影響的一方可以與另一方重新談判;如在合理時間內協商不成,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據公平-2變更or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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