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4月24號向單位提交辭職申請載明本人于5月31號離職但是2,查詢我的快遞11389193197783,中國移動離開廣東省發什么給10086接電話才不要錢1,本人于4月24號向單位提交辭職申請載明本人于5月31號離職但是公司領導批復的最晚離職時間是什么時候?5月31日嗎?那你就有權利在5月31日前走。。他就不能強迫你離開。。單位的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但是貌似沒有哪一條法規很明確的說明這個問題。。有爭議。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賠償15天的工資。。只要正規公司都是有工資的試用期基本是提前3-7天通...
更新時間:2023-08-03標簽: 5月31日31日離開廣州5月31日離開廣州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