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對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扣押應當與在場的見證人、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持有人扣押共同清點清楚,當場制作清單清單一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持有人簽名,"派出所扣押物品但是不開扣押清單違法,派出所扣押物品必發清單,扣押物品清單涉案情況如上物品。1、公安局在什么情況下扣押物品不需要開物品扣押清單公安局在任何情況下都需要開扣押-2-2扣押-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能夠用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予以封存,并當場列出扣押-1/。《刑事訴訟法...
更新時間:2023-07-15標簽: 扣押物品清單扣押清單物品刑事訴訟法四十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