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承擔債務承擔人是自己有承擔義務的人。而第三人代為債務承擔人履行債務的人,他必須有承擔人通知債權人,并經過債權人同意向債權人履行義務的人。他們間是有區別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并未轉移,第三人耍賴時,債權人仍不得請求該第三人償付,而應當找原債務人算賬。“債務承擔”:第三人主動與債權人達成清償他人債務的約定后,成立新合約,第三人不得耍賴,如果耍賴,債權人可起訴請求其償債。1.“第三人代為履行”系根據《合同法》第65條的規定而產生,重點是: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債...
更新時間:2023-04-22標簽: 代為履行代為履行第三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