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經營權轉讓問題根據勞動法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所以你可以讓你的朋友去捍衛自己的利益哦,沒有簽訂就業合同并不只是員工單方面的問題。希望可以幫到你{0}2,關于經營權轉讓原則上承包合同的發包人可以不同意轉包,你轉讓經營權就是轉包。其實,你可...
更新時間:2023-04-20標簽: 經營權轉讓經營經營權轉讓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