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合同勞動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簽名的“試用期合同”無效,不允許只簽試用期合同不簽人工合同,但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則只能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同一用人單位同一勞動者只能訂立一次協議試用期試用期簽約勞務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單試用期合同無效。1、簽試用期合同可單獨簽訂,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
更新時間:2022-12-31標簽: 試用期合同合同試用期第十九條期限勞動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