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第五條規定,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如下:(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車除外)使用20年;(八)三輪汽車、單缸發動機低速汽車貨車9年,多缸發動機低速汽車貨車12年,危險品運輸貨車10年,其他貨車(含半掛牽引車、全掛牽引車)15年;(九)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15年,不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30年;(十)全掛車、危險貨物運輸半掛車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15年,法律分析:貨車貨運中重型貨車使用年限超過15年報廢;小型貨車的使用壽命超過12年,輕型貨車報...
更新時間:2023-03-19標簽: 貨車幾年報廢貨車報廢年限貨運重型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