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成都市建設施工現場管理條例的決定2018一、將第三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市轄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特定區域禁止施工的具體時間和要求,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并提前向社會公布;其他區域禁止施工的具體范圍、時間和要求,由縣(市)人民政府決定并提前向社會公布。”二、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修改為:“在三環路范圍內實施基坑開挖以及相應的清運渣土、砂石裝載作業的。”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市建設施工現場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2,成都市建設施工現場管理條例2018修正第一章...
更新時間:2022-12-09標簽: 成都市建設施工現場管理條例修訂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