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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蘭達規則,所謂米蘭達規則就是給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權和律師代理權對么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3-11 23:36:25 編輯:好學習 手機版

1,所謂米蘭達規則就是給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權和律師代理權對么

您好!米蘭達規則Milanda,rule of1966年,美國最高法院在“米蘭達對亞利桑那州”一案作出的判例中,規定警察局在訊問在押的嫌疑分子之前必須告知嫌疑分子:你擁有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和第六條所規定的權利,即有權不作自證其罪的供詞,以及有權聘請法律顧問。此后這種告知成為米蘭達警告,具體內容為:你有權保持緘默。你所說的任何事情都可以、并將要在法庭作為對你不利的依據。你有權同律師進行談話,并有權要求在你被訊問時,有律師同你一起在場。如果你需要律師而又無力聘請的話,將在進行任何訊問之前代你指定律師

所謂米蘭達規則就是給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權和律師代理權對么

2,米蘭達法則是什么

米蘭達法則一般指米蘭達警告。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又稱米蘭達權利(Miranda Rights),是美國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權利。起源于1966年美國最高法院“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中由美國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Earl Warren)所撰寫的判決書。“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用作為你的呈堂證供。你有權在受審時請一位律師。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的話,我們可以給你請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權利?”這句話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也稱“米蘭達告誡”,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訊問時,有保持沉默和拒絕回答的權利。米蘭達法則內容:“憲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權利:1、你有權保持沉默,你對任何一個警察所說的一切都將可能被作為法庭對你不利的證據。2、你有權利在接受警察詢問之前委托律師,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訊問的全過程。3、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詢問之前將免費為你提供一名律師。4、如果決定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回答問題,你仍然有權利在任何時候停止回答,直到你和律師談話。5、了解和理解了向你解釋的權利后,你愿意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回答我的問題嗎?

米蘭達法則是什么

3,簡述米蘭達規則的概念

你好,樂意為你解答此題:  美國刑事訴訟中的miranda rights-米蘭達權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權利,是個具有特殊意義的法律制度。“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用來在法庭作為控告你的證據。你有權在受審時請律師在一旁咨詢。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的話,法庭會為你免費提供律師。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權利?”這句話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也稱“米蘭達告誡”,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訊問時,有保持沉默和拒絕回答的權利。  簡單:“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用來在法庭作為控告你的證據
米蘭達規則最初是在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中規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強迫作反對自己的證人”,即在反對強迫性自我歸罪的憲法特權之上,由美國最高法院法官通過案例和一些證據法典而擴展到第五修正案的文字之外所產生的著名規則。米蘭達規則主要有如下內容: 第一,預先告訴嫌犯有權保持沉默。第二,預先告訴嫌犯,他們的供詞可能用來起訴和審判他們自己。第三,嫌犯有權請律師在受審時到場。第四,如果嫌犯請不起律師,法庭將免費為他指定一位律師。這些規定后來被稱為米蘭達規則。

簡述米蘭達規則的概念

4,米蘭達規則體現的美國法律精神

“米蘭達規則”(MirandaRules) 又可以稱為“米蘭達警告”(M ir anda Warning s) , 它是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反對強迫自我歸罪特權”的程序保障措施。該規則起源于1966 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的著名判例—— 米蘭達訴亞利桑那案, 它曾被評為美國歷史上最值得紀念的刑事判決, 而在所有最著名的聯邦最高法院判決中, 它也被評為第三名。這個判決的重要成果米蘭達規則深深的影響著美國社會, 成為美國現代文化的一部分。與米蘭達規則相關的有兩條憲法規則: 一是憲法第五修正案, 即任何人都不能在刑事審判中被迫成為證明自己有罪的證人; 任何人非經正當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者財產權利。簡稱為“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條款。第五修正案適用于聯邦司法系統的刑事審判程序。二是第十四修正案, 即任何人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者財產權利。簡稱為“正當法律程序”條款。這一修正案適用于各州和地方司法系統。1964 年,聯邦最高法院在麥龍尼訴候根(MalloyV. Ho gan) 案件中將兩個條款進行了統一。指出不得自證其罪的權利是一項基本人權,通過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而適用于各州。因此, 不論在聯邦司法系統還是州司法系統, 都適用不得自證其罪的憲法規則。米蘭達判決中寫到, “為保護這項特權, 必須采取程序性的保障措施, 如果不采取其他有效的方式來通知某人有保持沉默的權利, 并確保這項權利的實施受到認真的保護, 那么就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在被訊問之前, 他應當被告知; 他享有保持沉默的權利,他聽說的任何話將被用作法庭審判中不利于他的證據, 他有權請律師,如果他請不起律師, 那么如果他愿意, 在任何開始之前他可以被指定一名律師。在訊問的全過程都應提供行使這些權利的機會。在作出這些告知并提供相應的機會之后, 一個人可以明知地、理智地放棄這些權利, 自由地回答問題或者作出陳述。但是, 如果沒有這些告知或者在審判中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人放棄了這些權利, 那么由此所得的任何證據, 都不可以用來反對他”。由此可見, 米蘭達判決為保護“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特權”創制了程序性的保障措施, 具有積極的意義。在米蘭達判決之前, 司法機關對于口供的判斷依據是一項“自愿性原則”(Volunta riness Test ) 。根據這項規則, 法官在審核口供是否為強迫自證其罪的產物, 需要考慮全部的相關情境,既要考慮被告人的自身情況, 還要考慮訊問的具體情節。逐漸地, 這個規則被抨擊為幾乎與所有因素有關, 但是幾乎沒有一個因素具有決定性意義, 最高法院總結這個傳統的自愿性規則具有無法容忍的不穩定性。正如米蘭達判決所論證的那樣, 警察在審訊之前, 應當告知嫌疑人他們享有哪些權利; 如果警察沒有告訴這些權利, 將產生怎樣的后果等兩項問題; 從而為口供的可采性問題提供了一個簡潔、統一、客觀的標準, 以求更好的保護公民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在米蘭達之前, 警察通常秘密訊問被告人, 律師被排除在外, 這共與外界隔絕的訊問程序助長了警察非法取證行為, 這在二十世紀中期的美國已經成為一個大家所熟知的事實。在公眾和司法機關的共同壓力下, 警察部門轉變了他們的訊問策略, 有生理強迫轉向心理強迫, 以獲得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詞。米蘭達判決中也清楚地看到了這一點, “米蘭達一案中, 警察逮捕了被告人,并將他帶往一個特殊的審訊室. 以獲取其自白。從傳統的觀念看, 這些案件中被告人的陳述可能不是非自愿的。當然, 我們對充分保障權利的珍貴性的第五修正案的關注并沒有減少。每個案件中的被告人均被投入一個陌生的環境, 接受警察強制性的訊問, 這其中包含的潛在性強迫因素很明顯。例如, 米蘭達一案中, 被告人, 一名貧窮的墨西哥人, 就受到警察聲稱的性幻想的嚴重干擾。盡管案卷表明并不存在明顯的身體強制或玩弄,但確實也沒有一個案件表明, 警察采取了適當的措施保證被告人的陳述是自由選擇的產物。很明顯, 創造這么一種審訊氛圍,其目的主要是為了征服被訊問者的意志。這種氛圍, 本身就包含著脅迫的意味。確切地說, 這不是肉體上的威脅, 但它對人的尊嚴而言具有同等破壞力。當前這種隔離審訊的實踐, 破壞了我們國家最值得珍貴的原則之—— 不可強迫某人自證其罪。如果不采取保護措施以消除這種羈押環境中所包舍的潛在的強制因素, 那么, 由此獲得的被告人的任何陳述,都不會真正是他自白選擇的產物。通過前面的分析, 我們很容易發現,反對自我歸罪特權與警察羈押性訊問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米蘭達判決創設的程序保障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對抗了警察的羈押性訊問, 保護了公民反對強迫自我歸罪的特權。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 米蘭達判決創設的程序保障措施—米蘭達規則, 無疑具有積極和進步的意義, 對被告人而言, 可以有效的保護被告人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 對警察機關而言,可以規范警察機關的訊問行為, 限制其使用非法手段強迫犯罪嫌疑人作非自愿陳述; 對審判機關而言, 為法官提供了一個更加簡明有效的判明口供可采性問題的依據( br ig ht- line r ule ) 。參見文章:從米蘭達規則看程序正義希望能幫到你!

5,美國刑警米蘭德規則

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用來在法庭作為控告你的證據。你有權在受審時請律師在一旁咨詢。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的話,法庭會為你免費提供律師。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權利?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 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 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你好!警匪片不常有嗎“你有權保持沉默,但是你說的每句話都將成為呈堂證供”,這就是米蘭達規則。具體參考http://baike.baidu.com/view/96241.htm如有疑問,請追問。
沒什么意思規則 廢話都是
抓人得有規矩
文章TAG:米蘭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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